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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
安全和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六十七屆會議并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于安全和衛(wèi)生及工作環(huán)境的某些提議,并經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形式,于1981年6月22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1981年職業(yè)安全和衛(wèi)生公約:
第一部分 范圍和定義
第1條
1.本公約適用于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經與有關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盡可能最早階段進行協(xié)商后,對于其經濟活動的某些特殊部門在應用中會出現(xiàn)實質性特殊問題者,諸如海運或捕魚,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應用本公約。
3.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在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guī)定提交的關于實施本公約的第一次報告中,列舉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予以豁免的部門,陳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獲豁免的部門中為適當保護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報告中說明在擴大公約的適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進展。
第2條
1.本公約適用于所覆蓋的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經與有關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盡可能最早階段進行協(xié)商后,對應用本公約確有特殊困難的少數類別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應用本公約。
3.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在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guī)定提交的關于實施本公約的第一次報告中,列舉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予以豁免的少數類別的工人,陳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報告中說明在擴大公約的適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進展。
第3條
就本公約而言:
(a)“經濟活動部門”一詞覆蓋雇傭工人的一切部門,包括公共機構;
(b)“工人”一詞覆蓋一切受雇人員,包括公務人員;
(c)“工作場所”一詞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
(d)“條例”一詞覆蓋所有由一個或幾個主管當局賦予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e)與工作有關的“健康”一詞,不僅指沒有疾病或并非體弱,也包括對于與工作安全和衛(wèi)生直接有關的影響健康的身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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