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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買賣合同
防水材料買賣合同防水材料買賣合同
出賣人: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1 年 月 日
第一條 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 的 名 稱
牌 號商 標
規(guī) 格型 號
生 產(chǎn)廠 家
計 量單 位
數(shù) 量
單 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zhì)量標準:符合 標準。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zhì)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交付產(chǎn)品按 標準檢驗,有異議在30日提出有效。
第四條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包裝物由出賣人提供,不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 標準檢驗。
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diào)試: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ㄒ唬 提交由當?shù)厝嗣穹ㄔ夯蛑俨梦瘑T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 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
出賣人
出賣人(章):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淮安市西安路十八號
法定代表人:邢光仁
居民身份證代碼:
委托代管人:
電 話:051783053117
開戶銀行:350501040002555
帳 號:445101040000456
郵政編碼:223001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代碼:
委托代管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簽(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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