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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論德治與法治的關(guān)系論文
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國古代儒家在國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張,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種“思想”,是董仲舒將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為貫穿整個封建社會的基本國策。
在治國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張的“德治”,其內(nèi)容包括“以義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級”、行“仁政”等幾個方面。董仲舒善于從自然法則中去尋找其主張的依據(jù),對于“德治”也是這樣。他把“法治”、“德治”比附為自然界的“陰”、“陽”關(guān)系,而“陰”、“陽”的取舍則是由天意決定的。他認為天意喜愛“陽”(“德治”)而厭惡“陰”(“法治”),“天之任陽不任陰,好德不好刑”,“陽貴而陰賤,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書,只注篇名))!暗轮巍笔歉哔F的,“法治”是低賤的,這是上天的規(guī)定。統(tǒng)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來統(tǒng)治人間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漢書·董仲舒?zhèn)鳌,下引此書,只注篇名)。他認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董仲舒?zhèn)鳌罚,因此圣明的統(tǒng)治者必須“任德而遠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認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動四時化者,非有它也,其見義大故能動,動故能化,化故能大行;笮泄史ú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則堯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保ā渡碇B(yǎng)重于義》)在他看來,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違法犯罪的行為就沒有了;沒有違法犯罪,就不用刑罰,于是天下太平,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國之所以為國者德也”,“是故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權(quán)》)。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國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張“德治”,但實際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認為二者都是治理國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他的陰陽、天意學(xué)說來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陰陽義》)。他還把“德治”、“法治”比喻為自然界的春、秋,說“人無春氣,何以博愛而容眾;人無秋氣,何以立嚴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沒有春、秋一樣,“德治”、“法治”也同樣是治理國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經(jīng)地義的。
也許董仲舒認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觀點,最有說服力的依據(jù)是在他的陰陽和天意學(xué)說中;但在今天看來,他最精彩有力的論據(jù)則是在他的“人性論”里。
董仲舒認為,人性從本質(zhì)上講是有所好有所惡的,即“天兩有陰陽之施,身亦兩有貪仁之性”(《深察名號》)。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惡,那么“設(shè)賞以勸之”、“設(shè)法以畏之”(《保位權(quán)》)無疑都是治國安邦的良策,“慶賞罰刑,異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時之副》)。
他認為,如果老百姓沒有好惡,那么國家的管理行為就會失去針對性!懊駸o所好,君無以權(quán)也;民無所惡,君無以畏也。無以權(quán),無以畏,則君無以禁制也。無以禁制,則比肩其勢而無以為貴矣!保ā侗N粰(quán)》)可見人性好惡是國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條件。正因為人性好惡是一種客觀存在,“故圣人之治國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竅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貴賤之差;設(shè)官府爵祿,利五味盛五色調(diào)五聲以誘其耳目”,“務(wù)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勸也,故設(shè)賞以勸之;有所好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設(shè)罰以畏之”(《保位權(quán)》)。在國家統(tǒng)治行為中,“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統(tǒng)治手段。
對于賞罰問題,董仲舒提出兩點要求。一是賞罰要落到實處,要有可賞可罰的事實依據(jù),即“賞不空施,罰不虛出”(《保位權(quán)》),“賞罰用于實,不用于名”(《考功名》)。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勸賞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惡,是以畏罰而不可過也”(《保位權(quán)》)。“罰”是老百姓厭惡而不樂于接受的,因此“罰”要適當,過份的懲罰會造成惡性循環(huán),逼使違法者更加作惡!百p”符合每個人的欲望,但“賞”也不能過份,對老百姓的欲望過分滿足,他們就不會以此為貴,從而失去獎賞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過節(jié);使之敦樸,不得無欲;無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權(quán)》)。
三、以“德治”為主,“法治”為輔
雖然董仲舒認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國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輕孰重的關(guān)系問題上,他認為應(yīng)該以“德治”為主、“法治”為輔(“德主刑輔”),實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方法。
根據(jù)董仲舒的“德”、“刑”陰陽說,“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王道通三》),“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陽之多于陰也”(《陰陽義》)。他認為根據(jù)天意的規(guī)定,“德”、“刑”之間有一個先后、貴賤和主次之分!疤斐鲫枮榕陨,地出陰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計其多少之分,則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與刑罰,猶此也。故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以此配天!保ā痘x》)萬事萬物都是陽為貴、陰為賤,“陽出而前,陰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見矣。陽出而積于夏,任德以歲事也。陰出而積于冬,錯刑于空處也!保ā蛾庩柫x》)“而見天之親陽而疏陰,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義制度之數(shù),盡取之天!保ā痘x》)可見圣人治理國家重“德”而輕“刑”,也同樣是由天意決定的。
董仲舒教導(dǎo)統(tǒng)治者對被統(tǒng)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罰,而且刑罰要適中。他認為刑罰等強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礎(chǔ)上,用來懲罰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經(jīng)過教育而仍冥頑不化的犯上作亂者。在這一點上,可以說董仲舒繼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孔子就曾極力反對“不教而誅”的暴虐政策,“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
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認為,刑罰是被動的、治表的。他引用孔子的話說:“導(dǎo)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董仲舒?zhèn)鳌,孔子語見《論語·為政》)只用政令來開導(dǎo)百姓,用刑罰來約束他們,雖然能避免犯罪,但人們并不覺得犯罪可恥,因為刑罰沒有強人為善的力量,只能消極地禁人為惡。為什么先秦法家一味強調(diào)和實行“法治”,結(jié)果并未消除犯罪,就是因為只有“罰”而無“教”的緣故。使用過重的刑罰,只會使犯法者越來越多,造成社會動亂!盀檎涡,謂之逆天,非王道也。”(《陽尊陰卑》)如果國家舉辦各種教育,“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jié)民以禮”,達到“教化行而習(xí)俗美”,那么雖然“刑罰甚輕”,仍“禁不犯”(《董仲舒?zhèn)鳌罚。董仲舒總結(jié)歷史上的治國經(jīng)驗說:“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精華》)在儒家尤其是董仲舒看來,刑罰只是教化的輔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還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輔也”(《天辨在人》)。
董仲舒認為,治國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們所能夠承受的,因為“德治”向人們顯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則會法不治眾,“國有道,雖加刑,無刑也;國無道,雖殺之,不可勝也。其所謂有道無道者,示之以顯德行與不示爾!保ā渡碇B(yǎng)重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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