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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
提要:目前中國關于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研究有所欠缺,因此,作者試圖重構關于法律與科技的法理學問題和相關討論。文章提出,法律與科技的關系,若作為法理學問題,應當對其中的根本性問題做出哲學思考。文章分別考察了科學和技術對法律制度、原則的各種構成性影響。至于法律對科技的影響,文章認為就總體而言與法律在規(guī)制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上的影響沒有根本區(qū)別,因此難以獨立構成一個法理學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科學技術在我國得到迅速發(fā)展,“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隨著科技的發(fā)展,有關規(guī)制科技發(fā)展、推廣的法律也日益增多。1984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基礎理論》(新編本)教科書第一次將“法律與科學技術”納入法理學的視野,這表明我國法理學研究者視野的擴大和對當代中國現實的關切。此后,在諸多法理學教材中,“法律與科技”問題一直是法理學構成部分。與此同時,有關科技的法律也已成為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但是,如果認真考察我國目前對于法律與科技這一問題的法理學討論,我們會發(fā)現這種討論還很不深入〖注:例如,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學》教科書有關章節(jié)的論述結構大致如下:首先討論科學技術對法律的作用,包括對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隨后討論法律對科學技術的影響,包括法律對科技發(fā)展的規(guī)制、組織管理等;最后談論當代中國的法律與科技的一般發(fā)展!
法律與科技的關系與法律和經濟、法律與政治、法律與道德等的關系,盡管在一些細節(jié)或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結構大同小異,其結構體系顯然受到公式化的辯證法的影響。這并不是說這種結構體系以及文字敘述或表述有什么錯誤;坦率地說,這并不是本文的關切所在,本文所關切的是,這種結構和表述是否具有法理學所要求的那種獨特的理論性,是否對我們的智識有所挑戰(zhàn),是否促使我們對法律與科技的關系有一種更為一般然而又更為深刻的理解。我覺得在這一點上,現有的法理學的論述是有欠缺的。
在我看來,盡管將法律與科技問題引入法理學視野是一個重大發(fā)展,但是從一開始,這種引入就或多或少地忽視了法理學的一個根本特點,即法理學是討論法律現象的根本問題的學科。從社會政治和人文環(huán)境看,這種忽視在當時的形勢下幾乎是必然的,甚至是必需的,因為作為《法學基礎理論》-而不是《法理學》-的一個章節(jié),對這一問題不可能而且也不應當僅僅從純理論的角度予以討論。此外,科技法在當時還沒有作為一個單獨的部門法分支發(fā)展起來,因此,法律與科技的討論確實可以甚至應當涵蓋得更為寬闊一些。而就這一問題本身而言,法律與科技也的確可以從多個角度來討論。例如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具體的科技領域(主要是技術領域)勢必產生一系列對該領域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規(guī)則,而科技發(fā)展也勢必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產生諸多具體的影響。人們很容易從這種進路來考察科技與法律的關系,而唯物辯證法的一般理論也為這種考察進路提供了一個基本模式。
但是,隨著中國法學的發(fā)展,對科技與法律的問題做這種法理學分析就顯現出某些不足。首先是科技法已經作為一個法學研究分支逐漸形成,先前有關科技與法律的法理學討論已經頗為恰當地成為有關科技法教科書的導論部分。作為法理學討論的法律與科技問題因此必需在學科的變遷中重新界定自身,必需重新界定法律與科技中的法理學問題。其次,先前關于法律與科技的法理學討論往往借助于一種公式化的結構:XX的發(fā)展對法律有影響或需求,而法律又對XX有規(guī)制或調整作用。這種結構公式很容易組織一篇文字,但是往往會使我們忘記考察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本身的特殊性。事實上,社會生活的任何一方面的發(fā)展都可能產生對法律的需求,并進而對立法和司法產生某種影響。例如,旅游業(yè)的發(fā)展需要旅游法,甚至旅游中出現“三陪”現象也需要法律規(guī)制,但是,我們不可能因此在法理學教科書中增加“旅游與法律”或“三陪與法律”的章節(jié)。當然,人們會反駁說,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在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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