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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宣言書
一位法學家的理論在生前備受冷落,而在身后卻是推崇備致,除了英國著名的法理學家約翰·奧斯。↗ohn·Austin,1790—1859)別無他者。奧斯丁在從事法學職業(yè)以前是一位退伍軍人,他靠自學掌握了法學知識,后被倫敦大學聘為第一任法理學教授。由于他不擅于講演,其課程對學生缺乏吸引力,以至于因選修其課程的學生太少得不到基本報酬而不得不最終辭去其教職。同時由于其過于追求文字的唯美,生前沒有出版過一部著作。在他去世后,他的學生為他整理出版了《法理學,或?qū)嵶C法哲學講演集》和《法理學的范圍》兩部演講集。而正是《法理學的范圍》一書的出版,使得奧斯丁被人們稱為“英國法理學之父”,成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真正創(chuàng)始人!斗ɡ韺W的范圍》一書也成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標志,成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宣言書。
實證主義是19世紀上半葉產(chǎn)生于歐洲的一種哲學思潮,分為經(jīng)驗實證主義和邏輯實證主義,其中邏輯實證主義是以感覺經(jīng)驗為基礎(chǔ),以可以操作的邏輯來檢驗或者推導出概念和命題,其基本理想就是觀察、解釋、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實際存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就是邏輯實證主義哲學在法學領(lǐng)域內(nèi)的運用,其任務就是闡明“有關(guān)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學”的范圍。英國《大不列顛百科全書》指出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意義和特征就是,“如何將法自身與法應當怎樣二者分開來;著重分析法概念;根據(jù)邏輯推理來尋求可行的法;并否認道德判斷有可能建立在觀察和理性證明的基礎(chǔ)之上!
《法理學的范圍》一書是奧斯丁在倫敦大學開設(shè)法理學講座手稿的匯編,該手稿是經(jīng)作者生前整理過的,共分為六講,在第一講中,奧斯丁著重講述了法的本質(zhì),主要是要精確地說明一種本質(zhì),而這種本質(zhì),對所有準確意義上的法來說,都具有一般意義的。在此基礎(chǔ)上,奧斯丁分別對涉及法的本質(zhì)的一些術(shù)語如“命令”、“制裁”、“強制服從”、“優(yōu)勢者”、“劣勢者”等進行逐一分析和解釋。第二講到第四講,奧斯丁分別說明了上帝法區(qū)別于其他法的特點或者說標志(index),將上帝法和其他神明的命令分為兩類,即上帝明示或者表達出來的法和命令以及上帝暗示或者含蓄默示的法和命令,也就是所謂的自然法。接著,奧斯丁研究了“標志”的性質(zhì),認為必須注意三種理論的假設(shè),第一是純粹的一般“功利”的假設(shè);第二是純粹“道德感覺”的假設(shè);第三是混合“功利”和“道德感覺”的假設(shè),并對這三種假設(shè)逐一進行了分析和解釋。在第五講中,奧斯丁將法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包括嚴格意義上的法,以及諸如與之十分相類似的但是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法。第二個層次包括那些與嚴格意義上的法相去甚遠的法。接著又將第一層次的法進一步分為三個層次,即上帝法;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然后再逐一對其進行分析和解釋。第六講則是奧斯丁精確地說明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點,他認為,這類法是人們徑直而且嚴格地使用的“法”一詞所指稱的規(guī)則,在這里奧斯丁著重釋了“主權(quán)(sovereignty)”、“獨立政治社會(independent political society)”等概念的含義。
關(guān)于法理學的范圍,奧斯丁認為“法理學的對象,是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們徑直而且嚴格地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guī)則!敝鲝垺胺ɡ韺W研究實在法或嚴格稱謂的法,而不考慮其好壞!逼淙蝿帐菍膶嵲诜芍贫戎谐橄蟪鰜淼囊话愀拍詈驮瓌t予以分析和闡釋,從而澄清和闡述實在法的概念和結(jié)構(gòu),以建立系統(tǒng)的法律知識。即其法理學只研究實然的法律,應然的法律則不是其法理學的對象,而是立法倫理學研究的范圍。“法的存在是一個問題。法的優(yōu)劣,則是另一個問題!睉攨^(qū)分“實際存在的法”和“應當存在的法”。界定法理學的范圍,就是區(qū)別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各種各樣的社會現(xiàn)象的關(guān)系。必須將 “應當存在的法”從法理學的范圍剔除出去,而只研究實際存在的法律,只有這樣,法律科學的存在才能有穩(wěn)固的根基,也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實證地、客觀地、中立地觀察社會中的法律現(xiàn)象,就會知道法律科學的特質(zhì),以及它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分界,從而使得法理學的范圍凸現(xiàn)出來。
什么是法,這個問題是一般法理學家所必須回答的問題。作為觀察對象的“法律”和相應的“法”的概念,具有什么樣的基質(zhì)呢?奧斯丁在該書的第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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