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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權利的要素與結構
摘 要:公民政治權利的全部要素,構成了以公民對公共事務的決定權、擔任國家公職權、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權為核心,以聯(lián)合行動權為補充,以知政權為保障的有機統(tǒng)一的體系。這個權利體系從政治生活內(nèi)容的角度看,包括了國家權力主體的權利、法律的權利、特定事項的權利、政治信息的權利、政治社團的權利五個部分。關鍵詞:公民政治權利,政治生活,公共事務,國家權力,法律
一、公民政治權利的定義
對公民政治權利,法學家們給出的通行的定義是:“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權利!雹龠@僅僅是關于公民政治權利的形式定義,因為這一定義沒有指明公民政治權利作為憲法上的制度設計的功能與本質(zhì)所在。相比之下,政治學較多地注意到政治權利的功能。有學者將政治權利定義為:“參與政府管理與影響公共政策之權利!雹谶@一定義指明了公民政治權利具有影響政治生活的功能,但仍然是偏狹地理解政治權利的功能。另有學者把政治權利定義為:“社會成員實現(xiàn)利益分配的資格。”②這一定義正確地將政治權利與利益分配聯(lián)系起來,較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權利的功能,但否認政治權利屬于利益本身而僅視其為政治手段、更沒有揭示公民政治權利的本質(zhì),仍不足以作為公民政治權利的科學的定義。
必須將公民政治權利與人的自由、人的自我實現(xiàn)聯(lián)系起來,才能獲得對公民政治權利的深刻認識。對此,有學者寫道:“政治自由從政治權利的意義上來說,是指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和影響國家事務的權利!雹苓@意味著,公民政治權利在其質(zhì)的規(guī)定性上,是人的自由,是人在政治領域中的自我實現(xiàn)L5p人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自決和自主。自決,指人對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斷和選擇,對公共事務的決斷;自主,指人在政治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獨立與完善,不受政治上異己權力的束縛和奴役,個性得到張揚。
綜合上述觀點,本文認為,公民政治權利的科學的定義應該是:公民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領域作為自決、自主的存在的權利。就其形式意義而言,公民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的權利。“參與并影響”界定了公民與政治生活的關系,表明公民并不是被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而是可以參與政治生活并形成對政治生活的影響,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成為公民政治權利的形式標準。就其實質(zhì)意義而言,公民政治權利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領域得以作為自決;自主的存在的權利。“自決、自主”界定的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表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獲得了自由,具有主體性!皡⑴c并影響”則是公民的自決、自主地位的外部表現(xiàn)。這一定義將用以作為區(qū)別一項公民權利之為政治權利或非為政治權利的標準。
二、要素與結構
從公民政治權利的形式意義與實質(zhì)意義出發(fā),公民政治權利的全部具體要素組織成五個部分,有機地構成完整的公民政治權利體系。
公民政治權利的第一部分是公共事務的決定權。個體的單獨存在和由個體集合成為共同體是人類的兩種有機聯(lián)系的存在方式。⑨公共事務即個體集合而成的社會共同體的事務,關涉每一個體而又非個人事務。在民主社會,公共事務是由公民共同決定的?贫髡菑墓駥彩聞盏墓餐瑳Q定來界定民主的。他說:“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⑥在現(xiàn)當代憲政實踐中,由公民決定的公共事務有三個方面,相應形成了在決定公共事務方面的三項公民權利。
第一,選擇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在還沒有進化到高度自治的時候,社會共同體中需要分離出少數(shù)人具體行使公共權力,以便處理公共事務。依照人民主權的憲政理念,公共權力的具體行使者即國家權力主體必須得到公共權力的所有者的同意,因此,對公共權力行使者的選擇成為共同體的公共事務。這可以說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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