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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原則
一、法治理論的歷史演變“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辭典》被看作“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定義的概念”!八庵杆械臋嗤䴔C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礎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薄霸谌魏畏芍贫戎,法治的內容是:對立法權的限制: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告、幫助和保護的大量的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zhí)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說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顧法律或重新制定適應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萊克法律辭典》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是由最高權威認可頒布的并且通常以準則或邏輯命題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薄胺ㄖ斡袝r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制定判決(決定)時,只能依據(jù)現(xiàn)有的原則或法律而不得受隨意性的干擾或阻礙。”
德國《布洛克嚎斯百科全書》第15卷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有如下內容:頒布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尤其是通過分權)的成文憲法;用基本法規(guī)來保障各種不容侵犯的民眾權利;法院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公共與私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在因征用、為公獻身及瀆職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國家有賠償?shù)牧x務:法院獨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長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辦事原則。"
我們認為關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強調平等,反對特權,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反對政府濫用權利。由此,法治應有幾個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而且也是一種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第二,法治作為特定社會人類的一種基本追求和向往,構成了工業(yè)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礎。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義,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guī)限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為的最終導向,也是司法活動的唯一準繩。
現(xiàn)代意義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古希臘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論為實現(xiàn)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諧(“善”)的兩個基本政治準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畢達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說。古希臘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有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認為法治優(yōu)越于人治,他說:“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tǒng)治者總是比憑感情治事的人們優(yōu)良,法律正是沒有感情的。”因此,“誰說應該由法律來遂行其統(tǒng)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統(tǒng)治;至于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tǒng)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2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對西方法治傳統(tǒng)產生過久遠深刻的影響。
羅馬人的法治觀直接導源于希臘文明,他們不善于思辯,但卻精于行動,輝煌的羅馬法成為羅馬人高聳的紀念碑。西塞羅所謂的“我們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成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義的法治理論是由英國的哈林頓、洛克、戴雪,法國的盧梭、孟德斯鳩和德國的康德、黑格爾以及美國的潘恩、杰弗遜共同豐富發(fā)展的。這其中如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人都是從自然法的角度,明確或者隱含地論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則是系統(tǒng)地提出并闡釋了法治的含義,這就是學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則:“除非明確違反國家一般法院以慣常方式所確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懲罰,其人身或財產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論地位條件如何,都要服從國家一般法律,服從一般法院的審判管轄權”;“個人的權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決定之”。3 戴雪的法治三原則對于反對封建特權,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具有重要價值,因而對西方乃至非西方國家的法治理論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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