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絕望中的希望-從職務犯罪偵查角度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論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是有道理的,也總是在試圖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最近,為了代表廣大人民中律師的利益,他們出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zhí)業(yè)的規(guī)定》。我才疏學淺,只是粗淺做了幾天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評論上級文件—這種“肉食者謀之”的事本無意做之,可一想到今天代表律師利益的上級,明天又會代表人民利益把一個個辦案數(shù)量任務壓下來,后天又會代表自己飯碗的利益把一個個工作組派下來督促辦案,既然我的飯碗左右都是難捧,于是也顧不得許多,冒著頂撞上級的風險,只從職務犯罪偵查角度,且把這個《規(guī)定》評上一評吧。
非常有“新意”的《規(guī)定》
為什么要評這個《規(guī)定》呢?這是因為這個《規(guī)定》很有“新意”,它主動放棄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偵查環(huán)節(jié)中對律師僅有的控制,同意律師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從而在事實上允許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進行辯護活動,而這從根本上違反了偵查機關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既有共識。
眾所周知,1997年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廣泛吸收國內外刑事訴訟法律研究成果、特別是英美抗辯制訴訟體制研究成果的法律。律師從偵查階段就參與刑事訴訟,這正是抗辯制訴訟架構的重要特點,而且律師的介入偵查其意義就是從偵查階段就可以取證,并為庭審時的辯護進行證據準備。然而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照搬英美法律的規(guī)定,僅僅在第96條中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這種幫助對犯罪嫌疑人而言限定為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對律師而言僅僅是三項權利:1、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而且,為了限制律師通過這種法律幫助獲得案件信息,從而在事實上進行取證活動,為庭審辯護做準備,刑事訴訟法針對法律幫助中律師可以獲得的信息,采取了一種模糊的表達方式,即“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毫無疑問,這種模糊表達方式必將引發(fā)爭議。
果然,偵查機關與相關部門在律師介入偵查可以獲得的信息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這部規(guī)定以9至12條,共計618個字來對律師介入偵查環(huán)節(jié)的各個具體情況進行了規(guī)定,但恰恰沒有規(guī)定律師可以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是什么!這直接反映出各個部門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只好繼續(xù)模糊下去。
需要說明的是:“模糊表達”正是中國法律的特色,即當法律制定者對法律條款表達模糊時,該條款的含義由有權機關自行理解執(zhí)行,而有權機關當然不會從條款的其他關系者的角度理解執(zhí)行。也就是說,律師可以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是什么,這完全由偵查機關從法律幫助的含義上去理解和執(zhí)行。
1999年1月18日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完全體現(xiàn)出執(zhí)行機關的理解是什么。該《規(guī)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授權范圍,或者違反監(jiān)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于會見的規(guī)定的,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這個條款雖然沒有說明“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應當是什么,但卻通過授權工作人員制止詢問、中止會見的方式,絲毫不留余地表達出一個信號: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只會由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來判斷;而這種判斷,只能是絕不允許在偵查階段讓律師獲得案件的重要信息。
檢察機關的規(guī)定并不是個案,同樣是偵查機關的公安部門,1998年5月14日以第35號公安部令發(fā)布了修改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該《規(guī)定》針對這個問題,做了與檢察機關完全相同的解釋。
所以,我們作為具體的案件承辦人員,在偵查環(huán)節(jié)中,針對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行為,所采取方式就是:依據相關規(guī)定及時安排律師會見,在會見中,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針對涉嫌罪名告知犯罪構成要件,但,律師不能了解具體案情!如果在會見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談到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
然而,就是針對這樣一個刑事訴訟法模糊表達的,偵查機關已達成共識的概念,最高人民檢察院卻在2003年12月30日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上,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zhí)業(yè)的規(guī)定》,全部否認了!該規(guī)定第六條稱: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
[1] [2] [3]
【絕望中的希望-從職務犯罪偵查角度評《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論文】相關文章:
偵查04-29
評中評05-02
在絕望中作文04-30
希望,希望中的輝煌作文12-01
換個角度議論文04-27
悲觀中的希望04-27
我在絕望中掙扎04-28
有一種絕望叫希望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