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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有關程序文件的法律適用評述論文
關鍵字:教師申訴 行政行為 處理決定書
主題語:教師申訴制度是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區(qū)域內,各類學校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書是《處理意見書》。
前面的話
近日按教師朋友提供的信息,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聯(lián)網(wǎng)(http://www.cdei.net.cn/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從網(wǎng)址看該文件應掛在成都教育信息網(wǎng)上,但無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網(wǎng)(http://www.cdei.net.cn/)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 。這兩個文件在處理教師申訴的程序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試作簡要評述。
一、再述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里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jù):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guī)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 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guī)定。此后,依據(jù)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于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guī)定》(1998年11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政府西政發(fā)[1998]22號文件印發(fā) 根據(jù)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fā)[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后(注: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guī)定等規(guī)范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guī)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jù)。以此為據(jù),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jù)我國教育法律法規(guī)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著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范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tǒng)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tǒng)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于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jù)《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 教師申訴】規(guī)定“ (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fā)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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