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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
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開宗明義,針對當前出現的對村民自治的疑慮[1],筆者試圖在本文中指出,在國家已經過十年試行而正式頒布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現在,最為重要的爭論不再應該集中于是否實行村民自治這一政策判斷上(當然,這并非是說不能再就此一政策發(fā)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見),而應集中注意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針對中國農村的特殊實際,設計出富于政治技巧的村治裝置。以下筆者來說明以上立論。
一、村民自治的緣起與功能
可以認為,村民自治源自兩方面的原因:第一,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不僅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收入,發(fā)展了農業(yè)生產,而且根本性地改變了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農民與國家關系。國家從經濟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論出政治改革的經驗,即:調動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對于辦任何事情都十分關鍵,國家在政治上的“無為”可能也如經濟上一樣有助于問題的解決。此種思潮與國家層面的民主化傾向相結合,就為村民自治的產生提供了政治基礎。第二,與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不相協(xié)調的是農村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共建設事業(yè)大幅滑坡,以“政社合一”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逐步空殼化,如何在政治上重組農民成為八十年代初十分緊迫的問題。而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和農村社會矛盾非國家指向的特征,就使民主化的選擇具有了合理性[2]。從以上意義上講,我國選擇村民自治的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
但是,一旦村民自治作為政策選擇被強制實施后,其自身被構建的合理化因素即日漸增長,正是這些因素的增長,使得當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經濟社會背景發(fā)生很大變化的情況下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擇要言之,第一,轉型時期,因為意識形態(tài)控制能力的弱化,鄉(xiāng)村組織普遍出現了不良行為,并進而降低了行政效果。從村民方面講,他們具有內在監(jiān)督約束鄉(xiāng)村組織的愿望,從國家方面來說,他們具有提高鄉(xiāng)村組織行政效率的要求,最終,村民的愿望與國家的要求在民主化方向上不謀而合[4];第二,鄉(xiāng)村民主化有利于形成社區(qū)公共權威,提高社區(qū)資源動員能力[5],降低國家與分散農戶的談判成本(如收取稅費的成本)[6]。
判斷當前鄉(xiāng)村民主好壞的根本標準并非其價值取向而是其實際功用。在村民自治產生之初,因為相對較為寬松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價值取向的因素容易取得主導地位。自八十年代末以來,農村經濟社會形勢一直較為緊張,過去孕育在鄉(xiāng)村民主制度中的一些并不顯眼的功能合理因素開始替代曾經最為引起外界(包括理論界)關注的價值合理因素。換句話說,今天的村民自治與八十年代初的村民自治之間其存在的合理性,事實上已經發(fā)生了靜悄悄的轉換,“偶然”實行的村民自治正逐步被構建為必然性的合理存在。因此,當前判斷村民自治合理性本身的依據,即是村民自治能否通過構建而形成適應當前中國轉型時期和農村特殊背景的系列功能以及這些功能的實際效用。
僅就前列兩大方面的功能來講,理論上是不成問題的。真正的鄉(xiāng)村民主必然將鄉(xiāng)村組織置于村民群眾的直接監(jiān)督之下,鄉(xiāng)村組織諸如暴力行政、吃喝貪占、不負責任行為等等都會受到自下而上、無所不在的約束而不至發(fā)生。相關地,鄉(xiāng)村組織行為的合理化,可以減少村民群眾的不滿,密切干群關系,在此基礎上,鄉(xiāng)村干部從事公共事業(yè)和公益事業(yè)建設,也較容易贏得村民的信任。不僅如此,僅僅是通過鄉(xiāng)村民主,特別是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個公共權威,這種公共權威可以較為理性地認識共同利益,約束少數不顧共同利益者的違規(guī)行為,從而使得舉辦公共事業(yè)乃至收取稅費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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