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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ㄈ┓ǘㄐ菁偃瞻才艅趧诱吖ぷ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計算基數(shù)
。ㄒ唬┯嬓饺蘸凸ぷ魅
1.制度工作日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時數(shù)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制度計薪日
制度計薪日直接體現(xiàn)在日工資、加班工資方面。
。1)月計薪天數(shù)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月平均計薪時數(shù)174小時
(二)工資基數(shù)
1.月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shù)計發(fā)加班工資,而非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shù)。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但加班工資、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
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
2.日工資標準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3.小時工資標準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二、不同工時制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ㄒ唬藴使r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1.在標準工作日內(nèi)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延長工作小時數(shù)×小時工資×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休息日工作天數(shù)×日工資×200%
或:休息日工作小時數(shù)×小時工資×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日工資×300%
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shù)×小時工資×300%
。ǘ┚C合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jīng)過審批。
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1.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日工資×300%
2.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
小時工資×(總工作小時數(shù)-法定標準工作小時數(shù)-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shù))×150%
。ㄈ┎欢〞r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jīng)過審批。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zhì)、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yè)的勞動者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日工資×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shù)×小時工資×300%)
。ㄋ模⿲嵭杏嫾べY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關于加班工資的程序規(guī)定
。ㄒ唬┘影嗍聦嵉呐e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ǘ┘影喙べY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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