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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2023-06-08 15:31:56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高中學籍管理辦法4篇

高中學籍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嚴格規(guī)范學校辦學行為,深入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提高學校辦學水平,促進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tǒng)籌管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

  第四條

  全省統(tǒng)一使用陜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按照“一校一碼,一生一號”的要求,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數(shù)據對接,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全面實施信息化管理。陜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學注冊

  第五條

  學校按規(guī)定錄取新生,學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xù)的,須由監(jiān)護人在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xù),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不辦理延期手續(xù)或延期期限內仍未辦理入學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從20xx年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符合我省相關條件,通過陜西省初中畢業(yè)學業(yè)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考試,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取得普通高中學籍。

  第六條

  學校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編制《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和《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逐級上報至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于10月31日前完成學籍數(shù)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核,并通過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完成學籍電子注冊。

  未辦理入學手續(xù)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錄入學籍信息。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guī)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學生學籍信息只能用于學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籍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將學生學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條

  經審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注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的;

  (四)屬于學校違規(guī)招生取得學籍的。

  第三章考勤評價

  第八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共同加強教育。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yè)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休學復學

  第十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y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休學,由學校發(fā)給《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

  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令其休學,由學校發(fā)給《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復學,學校應將其安排到適當年級學習。

  休學期滿未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xù)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y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繼續(xù)休學。

  第五章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jiān)護人多次聯(lián)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xù)休學手續(xù)的。

  第十四條

  退學學生學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注銷。

  第六章借讀

  第十五條

  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qū)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服現(xiàn)役等特殊情況,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上述條件的學生借讀。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tǒng)籌安排。

  第十六條

  市域內學校之間不得借讀。

  第十七條

  學籍注冊學校負責保留借讀學生的學籍,并為其辦理修業(yè)證明等事宜。借讀學校負責學生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為其建立臨時檔案,借讀期滿時將臨時檔案移交給學籍注冊學校。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學籍注冊學校應將其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七章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父母工作調動證明、學生學籍檔案等材料,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轉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qū))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轉往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畢業(yè)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二十條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級轉入。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正常遷轉在陜落戶的,不受轉學年級限制。轉學時應提交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按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轉學。

  跨省轉學的,需到轉出地省級考試管理部門辦理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二十一條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tǒng)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學校應將學生轉學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fā)展,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guī)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處分;對受開除處分的,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第九章

  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yè)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yè)。

  (一)獲得學分達到省教育廳規(guī)定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fā)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yè)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

  達到畢業(yè)標準的,頒發(fā)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陜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yè)證書》。畢業(yè)證書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和陜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yè)證專用章后生效。

  學校負責編制、打印《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班學生花名冊》(附件10),報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分別存檔,同時將學生的畢業(yè)情況記入《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

  修業(yè)期滿,未達到畢業(yè)標準的,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修業(yè)期一年以上未達到畢業(yè)標準的,由學校發(fā)給肄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和肄業(yè)證書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二十九條

  畢業(yè)證書損壞不予換發(fā),遺失不予補發(fā)。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級、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發(fā)給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籍檔案分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學籍管理檔案。學生學籍檔案隨學生流轉,學籍管理檔案由學校長期保管。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班學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2)、《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準確、規(guī)范填寫,及時更新。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縣、市、省三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經省教育廳確定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是實施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組織學業(yè)水平考試、發(fā)放畢業(yè)證書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1日自行廢止。20xx年省教育廳制定的《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學籍的基本介紹

  正如公民要有國籍、黨員要有黨籍、軍人要有軍籍一樣,一個學生,也要有作為某校學生的學籍。一旦大學生按規(guī)定獲得了某所高校的學籍,就享有使用該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校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刻苦學習,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qū)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冒名頂替取得學籍并獲得證書者,一經查實,追回證書,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證書查詢網站上撤銷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

  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學生,不管其在校學習時間多長,均無學籍。即使修業(yè)期滿,成績合格,也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學生可以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指定的網站查詢錄取信息,從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錄取。教育部已經制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辦法》,學生可以憑借有效的信息通過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高中學籍管理辦法2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背景下學業(yè)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教育部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考試,根據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fā)展狀況、統(tǒng)一考試成績和學生志愿,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擇優(yōu)錄取。

  第三條 學校按照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錄取學生。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后,即取得學籍,同時獲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編制的學籍號。學生報到、注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生成長手冊。

  學校建立學籍檔案和學生成長手冊時,應同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四條 學校須將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的學生名冊)于開學后三周內以電子信息形式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學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經畢業(yè)或結業(yè)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xù)。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辦學規(guī)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個班,獨立高中不得少于18個班。完全中學(含初中)、獨立高中辦學總規(guī)模不得超過60個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二章 轉 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其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

  第九條 轉學學生須經轉入學校同意并開具接收證后,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具轉學證,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方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到轉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有關科目成績證明,并經審核加蓋公章。

  第十條 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其家長工作調動的相關手續(xù)或戶口遷移手續(xù)等相關證明,先到轉入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接收轉入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拒收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學校可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二條 轉學學生在辦理以上手續(xù)的同時,一般還應由轉入(出)學校按以下程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省內轉學:由轉入學校向轉出學校核查學生信息并同意轉入后,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經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從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調入轉學學生的基本電子信息,且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并通知學校已轉入;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轉出學生的記錄上標識“轉出”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省外轉入學生:由轉入學校錄入轉學學生基本信息,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且將轉學學生基本電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轉學程序且成績屬實,即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轉入學生,并通知學校已轉入。

  由我省轉入外省(市、區(qū)),按轉入方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yè)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學生轉學。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反轉學規(guī)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應當保證所開具的學籍證明、學分修習情況完整、真實、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所出具的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條 學生轉出、轉入均須將電子信息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或畢業(yè)最后一個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xù)一般在新學期開始前辦理。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

  如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批準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安排休學。

  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或其家長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證明,經學校批準,方可復學,并由學校上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或其家長于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延續(xù)休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xù)休學申請,并辦理延續(xù)休學手續(xù)的學生,視同自動退學。

  連續(xù)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對擅自離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休(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復)學手續(xù)時,所在學校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休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并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休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復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并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從復學學生所在學校調入復學學生的基本信息,在復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復學學生,并在該生的學籍異動記錄上標識“復學”。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要求修習規(guī)定課程,參加相應年級考試、考查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學生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修滿規(guī)定課程學分,德、智、體、美諸方面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可以升級;未修滿規(guī)定學分的可補修應修學分或留級,但每學年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shù)的2%。高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予肄業(yè)。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成績特別優(yōu)秀,并提前修滿規(guī)定課程學分,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和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以跳級。

  第二十七條 留級、跳級學生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留級、跳級手續(xù)時,應由留級、跳級學生所在學校辦理學生電子檔案的年級轉移,且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異動記錄,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留出”、“跳出”學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留入”、“跳入”學生在留入、跳入年級最末一位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分配新學籍號。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fā)給肄業(yè)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yè)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可由學校發(fā)給肄業(yè)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fā)給肄業(yè)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fā)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學校復學或辦理延續(xù)休學手續(xù)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jié)以上(按每天7節(jié)課計算)的;

  3、擅自離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應由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退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xiàn)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yōu)秀獎、優(yōu)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yōu)秀學生干部獎、省級優(yōu)秀學生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xiàn)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qū))、市(州)、省級“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

  3、學生干部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fā)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qū))、市(州)、省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但上一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必須在下一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中評選。

  4、在本學年度省級“三好學生”或省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中,按照萬分之一評選比例,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特別突出,且符合評選條件者,嚴格按照當年的評選文件和評選程序進行評選,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評為本年度省級優(yōu)秀學生。

  5、學生在某一方面表現(xiàn)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根據省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文件組織評選。

  6、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檔案、電子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shù)呐u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shù)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tài)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五條 學生或其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章 畢 業(yè)

  第三十六條 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省、市(州)、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驗印后,由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yè)水平考試省級統(tǒng)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條 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yè)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凡因學業(yè)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yè)標準但修滿規(guī)定修業(yè)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yè)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yè)證書到原發(fā)證學校換發(fā)畢業(yè)證書;未修滿144個規(guī)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guī)定學分可持結業(yè)證書到原發(fā)證學校換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結、肄)業(yè)證書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格并監(jiān)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高中畢(結、肄)業(yè)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yè)證書的真?zhèn)巍?/p>

  第三十九條 畢(結、肄)業(yè)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境內所有的公辦、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并將電子信息逐級上報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學籍號以空號保留。

  第四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從20xx年3月20日起開始執(zhí)行!逗鲜∑胀ǜ咧袑W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fā)〔20xx〕5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解釋。

高中學籍管理辦法3

  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的規(guī)定》精神,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編制的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復讀、開除等有關事項,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轉學

  外市、縣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入的學生,應持有加蓋雙方學校公章、加蓋縣(市)文教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加蓋保定市教委學籍管理專用章,并給編制新學籍號的轉學證和《**省**市(縣)普通初中學生檔案》,辦理轉學手續(xù),方可加入本校相應年級學習。

  本校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出的學生,經雙方學校同意后,在轉學證上加蓋公章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xù)。

  二、休學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長時間學習,經教務處批準請假時間超過三個月者,身體沒有康復,還需繼續(xù)治療,班主任向教務處寫出書面證明材料,學生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憑請假條、藥費單據和縣級以上醫(yī)院主治醫(y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持休學證到文教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后,可辦理休學。

  初一年級學生在入學時間一個月內不允許休學。

  初三年級的學生,在第二學期內不允許休學。

  贊助生一般不允許休學。

  休學時間最長為一學年,若一學年后還不能夠復學,則為自行取消學籍。

  三、復學

  按上級規(guī)定,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若休學一段時間后,經縣級以上醫(yī)院主治醫(yī)師診斷證明,身體已恢復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學習,須本人申請并出具醫(yī)院主治醫(yī)師診斷證明書,由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方可提前復學。一般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

  復學:若休學時間為四個月以內(從請假開始算起),需收取就讀費600元。若休學時間為五個月及以上,收取就讀費300元,并交納相應數(shù)額的住宿費和取暖費。跟下一年級就讀(指一學年之內)。

  若休學一學年復學時,不再收取就讀費和其它費用。學生復學持縣級以上醫(yī)院主治醫(yī)生康復診斷證明書、休學證和就讀資費單據,由教務處安排到下一年級相應班級學習。

  四、留級、退學、開除

 。ò词〗逃龔d規(guī)定辦)。

  以上規(guī)定從20xx年12月12日開始執(zhí)行。

高中學籍管理辦法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江蘇省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fā)給其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務處注冊,編列正式學號,報縣教育局審批。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xiàn)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xiàn)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班主任變換時,應予移交。學生畢業(yè)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以備查考。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qū)、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監(jiān)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辦理有關轉學手續(xù),并送交上級教育部門審批備案,由所在學校發(fā)給轉學證明書,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原學校保留學籍卡副本)。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jiān)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當?shù)亟逃块T審核,符合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并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已入學的證明。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xiàn)、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yè)時由原學校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yè)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xù)。

  三、休學、復學、輟學、退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學校審查屬實后,由江陰市教育局批準后,方可準其休學,由學校發(fā)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xù)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

  5、高中階段學習因學生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學業(yè),可允許學生退學。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四、畢業(yè)

  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yè),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畢業(yè)文憑。

  五、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fā)展情況,如實記入學籍檔案,填寫《學生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lián)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yōu)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fā)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yōu)秀學生干部”稱號。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fā)給獎狀的由教務處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六、處分

  對嚴重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并依據士華高中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七、因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發(fā)生人員變動時,各年級部均需向教務處及時上報,由教務處向校長室匯報,經教學校長和校長審核確認。在此過程中各項費用(學費、書代費等)需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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