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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離職能否拿年終獎
年底離職能否拿年終獎
合同到期未續(xù)簽,離開公司不久,公司就發(fā)放了上年度年終獎,本以為自己也有份,哪曉得公司卻說,凡在發(fā)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
年底離職能否拿年終獎
。昨日,漢口讀者馬先生致電晨報“律師連線”:“年終獎我到底有沒有份?”案例介紹:馬先生從2006年開始,一直在漢口一家廣告公司擔任業(yè)務員。去年12月31日,雙方合同到期,公司在12月1日向馬先生提出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合同。對此,馬先生沒有提出異議。
12月31日,馬先生辦好所有手續(xù)后離開公司。1月8日,馬先生從原先的同事處得知,原公司發(fā)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終獎,每人5000元。
馬先生認為自己去年干滿了一年,年終獎自己也應該有份,遂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補發(fā)。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卻說,公司有規(guī)定:凡在發(fā)獎金日之前,無論什么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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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離職能否拿年終獎》(http://m.dameics.com)。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獎金是工資總額組成部分之一,且《〈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有關獎金范圍的規(guī)定也包括年終獎。故年終獎作為獎金的一部分,應當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
既然馬先生2008年一年內正常在崗工作,依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當然有權享受作為對該段時間工作予以獎勵的年終獎。該公司“凡在發(fā)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的規(guī)定有違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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