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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
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
一、董事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董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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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的董事不得遲到、不得早退。若累計出現(xiàn)兩次以上(含兩次)遲到者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早退者,視為自動放棄董事權利并取消董事資格。
三、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必須由董事本人親自按時出席,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四、董事不得擅自采用非正常方式,干擾、詆毀、影響公司各項經(jīng)營管理決策措施的正常執(zhí)行與落實。
五、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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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成員責任書》(http://m.dameics.com)。六、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責。
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八、三分之一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發(fā)起人或者董事自行決定。
九、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董事半數(shù)通過。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十、董事會應當對會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一、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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