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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
我們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06年6月到期,
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
。但是我們手上并沒有合同,合同全在公司手上。但是現(xiàn)在公司要我們重新簽訂合同,合同的甲方是一家與我們公司從事行業(yè)完全不同的公司,經我們調查確認是一家人事租賃公司,然后由這家租賃公司以勞務輸出的方式把我們派遣到現(xiàn)在的公司工作,其他條款與現(xiàn)合同基本相同。請問各位,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嗎?如果我想借這個機會辭職,會不會比較方便?勞動法律師答復:你們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不給你們合同,這種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應該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雖然看上去你們都沒有合同,公司掌握了主動權,不過,你既然想辭職的話,我可以教你個辦法,讓公司變主動為被動。你不要與人才租賃公司簽合同,如果公司強制要求你簽,你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然后根據公司的說法給它一個辭職的理由:
一、如果公司主張你與簽訂過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用人單位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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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http://m.dameics.com)。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公司應該向你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比如提供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公司提出你再與人才租賃公司簽合同就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這是需要你與單位協(xié)商一致才能變更的,F(xiàn)在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合同主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可以拒絕。如果單位確實無法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而你又不愿意變更合同主體的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此,你不但達到了辭職的目的,而且還能得到一筆補償金。
二、如果公司主張沒有與你簽訂過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以自己持有兩份合同,你們手里都沒有合同,而主張你們與公司沒簽過勞動合同,只是事實勞動的話,那你更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了。因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了,員工有權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只是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做法很不一致,要根據你當地的規(guī)定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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