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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政治
論權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兩派,兩種看法。一派是偏重在社會沖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會合作的一方面;兩者各有偏重,所看到的不免也各有不同的地方。從社會沖突一方面著眼的,權力表現(xiàn)在社會不同團體或階層間主從的形態(tài)里。在上的是握有權力的,他們利用權力去支配在下的,發(fā)施號令,以他們的意志去驅(qū)使被支配著的行動。權力,依這種觀點說,是沖突過程的持續(xù),是一種休戰(zhàn)狀態(tài)中的臨時平衡。沖突的性質(zhì)并沒有消弭,但是武力的階段過去了,被支配的一方面已認了輸,屈服了。但是他們并沒有甘心接受勝利者所規(guī)定下的條件,非心服也。于是兩方面的關系中發(fā)生了權力。權力是維持這關系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壓迫性質(zhì)的,是上下之別。從這種觀點上看去,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如果握有這種權力的,是統(tǒng)治者的工具。眼下去還可以說,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只存在于階級斗爭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天“階級爭斗”的問題解決了,社會上不分階級了,政府、甚至國家組織,都會象秋風里的梧桐葉一般自己凋謝落地。-這神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橫暴權力。
從社會合作一方面著眼的,卻看到權力的另一性質(zhì)。社會分工的結(jié)果每個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分工對于每個人都有利的,因為這是經(jīng)濟的基礎,人可以較少勞力得到較多收獲;勞力是成本,是痛苦的,人靠了分工,減輕了生活擔子,增加了享受。享受固然是人所樂從的,但貪了這種便宜,每個人都不能自足了,不能獨善其身,不能不管“閑事”,因為如果別人不好好的安于其位的做他所分的工作,就會影響自己的生活。這時,為了自己,不能不干涉人家了。同樣的,自己如果不盡其分,也會影響人家,受著人家的干涉。這樣發(fā)生了權利和義務,從干涉別人一方面說是權利,從自己接受人家的干涉一方面說是義務。各人有維持各人的工作、維持各人可以互相監(jiān)督的責任。沒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著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墒沁@有什么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么辦呢?這里發(fā)生共同授予的權力了。這種權力的基礎是社會契約,是同意。社會分工愈復雜,這權力也愈擴大。如果不愿意受這種權力的限制,只有回到“不求人”的境界里去做魯濱生,那時才真的頂天立地。不然,也得“小國寡民”以減少權力。再說得清楚些,得拋棄經(jīng)濟利益,不講享受,象人猿泰山一般回到原始生活水準上去。不然的話,這種權力也總解脫不了。-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同意權力。
這兩種看法都有根據(jù)的,并不沖突的,因為在人類社會里這兩種權力都存在,而且在事實層里,統(tǒng)治者、所謂政府,總同時代表著這兩種權力,不過是配合的成分上有不同。原因是社會分化不容易,至少以已往的歷史說,只有合作而沒有沖突。這兩種過程常是互相交割,錯綜混合,沖突里有合作,合作里有沖突。不很單純的。所以上面兩種性質(zhì)的權力是概念上的區(qū)別,不常是事實上的區(qū)分。我們?nèi)绻靼滓粋社區(qū)的權力結(jié)構不能不從這兩種權力怎樣配合上去分析。有的社區(qū)偏重在這方面,有的社區(qū)偏重在那方面;而且更可以在一社區(qū)中,某些人間發(fā)生那一種權力關系,某些人間發(fā)生另一種權力關系。譬如說美國,表面上是偏重同意權力的,但是種族之間,事實上,卻依舊是橫暴權力在發(fā)生作用。
有人覺得權力本身是具有引誘力的,人有“權力的饑餓”。
這種看法忽略了權力的工具性。人也許因為某種心理變態(tài)可能發(fā)生單純的支配欲或所謂Sadism(殘酷的嗜好),但這究竟不是正常。人們喜歡的是從權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權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權力也能得到的話,權力引誘也就不會太強烈。譬如英國有一次民意測驗,愿意自己孩子將來做議員或做閣員的人的比例很低。在英國做議員或做閣員的人薪水雖低,還是有著社會榮譽的報酬,大多數(shù)的人對此尚且并無急于攀登之意,如果連榮譽都不給的話。使用權力的人真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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