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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與人類正義
朱理思·斯通(Julius Stone)教授以治法理學與國際法名世。一九八五年病逝,享年七十有八。蓋棺論定,憑著作說話,斯氏位尊本世紀英語世界最為杰出的法學家行列。這位在悉尼大學法學院任教凡三十三度春秋,為該所法學院帶來國際聲譽的法學家,當初為到該院謀一份教職,卻頗費一番周折呢!一晃一個甲子將逝,圍繞他的聘任演繹出的種種故事,依然“是一個問題”,不提也罷,一提起還真讓人憑添幾多感慨!本文敘其梗概,抉其大端,分析聘任過程所展示的學術獨立、種族平等、地域生活樣法與法學研究取向,以及現(xiàn)代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體制和方法諸題,在此過程中窺覘法律理性與人類正義理念的互動關系。全文共分五個部分:首先,介紹事件的由來和各位教職申請者的背景;其次,簡述斯通的身世、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背景和早期學術經(jīng)歷;復次,詳述斯通聘任過程中秉信學術至尊、維護大學獨立的清流派知識分子和熱血學生,與代表社會強勢利益的大學當局及其背后的法律界既得利益集團的沖突;再次,經(jīng)由考察英美法系內(nèi)部法學研究取向的差異、當日澳洲社會的族群觀念和種族意識,特別是現(xiàn)實政經(jīng)利益與法學界的重重糾葛,詳細分析悉尼大學拒聘斯通的社會—學術原因;最后,就大學獨立和學術至尊、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及其方法以及法學從業(yè)者的職業(yè)規(guī)則等略予小結。
一
迄至本世紀四十年代,悉尼大學法學院只設置兩個正教授職位。一九四0年十月,法理學與國際法教授查特斯(A. H. Charteris)病逝,另一位教授帕登(Peden)亦將于翌年退休。一時間,兩個重要位置空缺待聘。有鑒于此,早在一九四0年三月,悉尼大學評議會(the Sen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 即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著手研討兩個職位的選聘事宜。是年十一月,委員會決定在英聯(lián)邦范圍公開招聘,要求應聘者得于一九四二年新學期走馬上任。當時,歐戰(zhàn)已進入第二年,不少學者應征入伍。在此公開招聘中,正在服役的他們自然處于不利地位。為了避免不公平競爭,更旨在預防野有遺賢,大學評議會責成教授理事會(the Professorial Board)遴選出兩位候選人,一以學術造詣為準,而不論其能否及時到任。
遴選委員會由教授理事會的十一名成員組成,經(jīng)濟學教授米爾斯(R. C. Mills)主其事,成員包括時任“副校長”(Vice Chancellor)的羅伯特。沃倫斯爵士(Sir Robert Wallance),以及哲學和古典研究的幾位教授。招聘啟事按慣例在整個“英帝國”廣為刊發(fā)后,總共有二十七人應聘。委員會從中預選出四位,以待最后確定兩位。
這四位候選人分別是三十四歲的詹姆斯。威廉姆斯(James Williams),時為新西蘭維多利亞大學學院(即后來的威靈頓維多利亞大學)院長,擁有新西蘭大學法學碩士與劍橋大學法學博士(PhD)學位,出版有研究欺詐的著作,一本題為《薩爾茫德論契約》(Salmond on Contracts)的專著亦正在作二版修訂。第二位候選人是理查德。萊瑟姆(Richard Latham),三十二歲,羅德斯獎學金(Rhodes Scholar)獲得者,牛津大學萬靈學院(All Souls)院士。萊瑟姆如同前者,也是一位世家子。其父約翰。萊瑟姆爵士,時任澳大利亞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當時正在服役,后不幸戰(zhàn)死沙場。第三位候選人是同樣正在服役的阿倫。布朗(Allan Brown),年方三十,獲有牛津大學一等民法學學士學位(BCL,一種研究生學位),沃切斯特學院(Worcester)院士。此人同樣是一位世家子弟,其申請獲得了澳洲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任首席大法官的歐文。迪克森爵士(Sir Owen Dixon),以及即將離任的帕登教授本人的強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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