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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義解釋
在西方法哲學范疇中古典自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出于它內(nèi)部存在著一種高于實在法的價值觀念,可以對實在法進行評價和指引,對其理論發(fā)展進行分析以及有全面的認識乃至提煉出其時代精神并加以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義解釋,供大家參考 。
一、古典自然法學之前的自然法淵源
盡管經(jīng)過兩千多年的發(fā)展,自然法思想經(jīng)歷了古代的自然主義自然法、中世紀的神學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義自然法和現(xiàn)代的人文主義自然法等幾種不同形態(tài)的演變,但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綿延不絕的自然法傳統(tǒng)卻是在古希臘時期奠定的。17、18世紀的時代背景“所有現(xiàn)代思想都包含了一個預設(shè),即認為對制度的理解,必須聯(lián)系它所產(chǎn)生的時間和地點。古典自然法的上述觀念無疑也是它所屬時代的精神饋贈,這與它所處的特定時代的狀況密切相關(guān)。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注意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紀,它承繼了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資產(chǎn)階級要求打破封建主義世俗秩序和天主教神權(quán)統(tǒng)治的精神背離,為發(fā)展市場資本主義開辟道路,而訴諸于個人理性并伴生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自然法便應時而生;另一方面,與此相關(guān)聯(lián),幾乎在同時,西方社會思想史上發(fā)生了具有重要意義的啟蒙運動,古典自然法又沐浴在啟蒙運動的陽光雨露之中,不斷汲取滋養(yǎng)或養(yǎng)分。近代自然科學已在17、18世紀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給予哲學以有力支持,從而使人類的思維方式和思想樣式發(fā)生了深刻的轉(zhuǎn)變。
二、近代古典自然法學的興起
在中世紀的歐洲,天主教會是生活的中心。教會控制著教育和科學,而神學則位于所有科學之首。所有知識都源予基督教的信仰之中,亦即羅馬教會所闡釋的那種信仰。只有通過教會及其顯要人物的干預,人們才有可能趨近終極真理。16世紀時,天主教會對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來自新教的打擊。新教對《圣經(jīng)》教義做了重新解釋,例如,它把“所有靈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價值"的教義重新解釋為每個人都有權(quán)同上帝交流,而無需通過教士。因此,它愿意給予個人以一種比前幾個世紀所賦予的更大自,以對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導原則形成自己的認識。在法律領(lǐng)域中,古典自然法在現(xiàn)代社會之前的幾個世紀中占據(jù)了支配地位。17、18世紀,這種古典法哲學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歐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歐洲的各種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產(chǎn)品。盡管古典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對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顯獨特的特征,使人們必須將它們的觀點區(qū)別于中世紀和經(jīng)院主義的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學的歷史意義
15世紀以后西方社會框架發(fā)生了根本變化。文藝復興和羅馬法的復興為這場巨變作了思想文化上的準備。16世紀的路德宗教改革確認了上帝的范圍和世俗的范圍,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開始剝離。17世紀的科學技術(shù)的發(fā)展徹底改變了西方人的歷史觀,一切價值判斷和事實的估量都朝向未來。這使人與神之間的距離更加遙遠。17、18世紀西方出現(xiàn)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們對自然法的共同傾向使人們將他們歸為所謂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他們將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殺得一于二凈,主張自然法以人類理性為基礎(chǔ),并且把自然法的學說同當時的革命政治主張即“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quán)說”結(jié)合起來。他們認為,依靠人類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詳盡的普遍適用于人類的法律。將人類從神學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的過程中,這一派人起了非常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當神學的解放初見成效,他們便立即面臨著國家這個新的枷鎖,政治解放便自然而然地成為他們共同關(guān)注的中心。因此,他們的學說一半是要解決神與人的問題,一半是要解決人與政治社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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