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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及其未來完善之思考(之三)
四、臺灣地區(qū)司法革新之努力方向
(一)健全司法組織體系
現(xiàn)代各國司法制度之新課題,系在司法權擴大之時代思潮中,為了維護人性尊嚴,滿足最低程度公平正義理念,所發(fā)展出來的一套制度。(注:林子儀:《人身自由與檢察官之羈押權》,《月旦法學》1995年第6期,第35頁。)臺灣之司法改革,亦本于此種立場, 以“建立廉能公正之司法,實現(xiàn)公平正義之社會”為目標。唯司法工作之推動,有賴于司法組織體系之健全,而司法組織之健全端視法律規(guī)范是否能夠步趨時代之需求,對于臺灣地區(qū)司法組織體系之改革,除前面所述在司法院定位問題上,應朝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淡化司法院行政色彩,避免司法行政凌駕審判權之缺失外,應盡速研修大法官會議法,(注:林洋港:《司法革新實況簡報》,臺北“司法院”1990年8月印,第1~2頁。 )放寬聲請條件及解釋憲法或統(tǒng)一解釋法令范圍,降低釋憲可決人數(shù);維護司法獨立,完成修訂《法院組織法》,制定《法官法》、《檢察官法》,建立公平合理人事制度;積極進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廓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監(jiān)察院”之職權界限,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院化及懲戒程序改采一級二審制,并加強行政法院機能,協(xié)調(diào)完成《行政訴訟法》之修正,增訂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采行二級二審制,以保障人民行政訴訟之權利;善用司法預算,促進司法業(yè)務電腦化,加強司法機關硬體建設,增加法官員額,延攬優(yōu)秀在野法曹進入司法體系,研擬非訟法務官法,選拔法律專業(yè)人員處理非訟案件,以減輕法官工作負荷,簡化非訟事件處理程序,提高工作績效。在司法行政工作上,務需司法決策公開化、法官調(diào)動民主化,建立完善法官制度,維護司法風紀,(注:施啟揚:《建立廉能公正的司法》,臺北《司法院公報》1998年1月第40卷第1期,第1—3頁。)以符人民對司法正義之期盼。
。ǘ└倪M民刑審判制度
審判為司法工作之重心,審判最終目的,在于實現(xiàn)法律正義,此惟有賴高品質(zhì)之裁判,以及完善訴訟制度,即審判程序之優(yōu)化使能達成。然多年來存在于民、刑事審判工作最大問題,為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負荷過重,令人有量過多而質(zhì)欠佳之印象,所以如何改進訴訟制度,有效分配司法資源,提升裁判品質(zhì),實為臺灣司法人員應努力之方向。其具體作法,應可從下列幾點尋求改善:
1.疏減訟源,減輕法官負荷
臺灣地區(qū)多年來在民、刑事審判工作最大問題,為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負荷過重,依“司法院”訂頒之“法官每月辦案標準表”所示,地方法院法官民事案件每月結案合理標準為30件,高等法院16件,最高法院10件。 但實際上根據(jù)“司法院”之統(tǒng)計, 近十年來(1988年至1996年),臺灣各地方法院法官每位每月平均結案折計件數(shù)為94至172件;高等法院法官每月結案為19件至21件; 最高法院法官每月結案為22件至24件。(注:臺灣“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主編:《司法業(yè)務年報-案件分析》,1997年6月,第143—150頁。 )由上述資料顯示地方法院法官實際工作量已在合理標準三倍以上,所以疏減訟源,使法官工作負荷合理化,以便有充裕時間、精力來集中審理相當件數(shù)之案件,達到速審速結目標,已為當務之急。疏減訟源的途徑很多,例如推廣鄉(xiāng)鎮(zhèn)調(diào)解、公證、仲裁等制度,盡量依私法自治之精神解決人民之紛爭,減少法院受理案件之件數(shù)。
2.加強民刑事第一、二審之功能
第一、二審均為事實審,但重復兩審之事實審,難免造成程序之浪費,實有加強第一審功能之必要,如在民、刑事案件開庭時,盡量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狀要求應記載攻擊防御方法及所聲明之證據(jù),法院可于兩造準備書狀送齊后,再定言詞辯論庭;采行以當事人訊問為證據(jù)方法之制度,以助發(fā)現(xiàn)真實;法官應加強闡明權及交互訊問證人。至民事第二審,宜逐漸改采事后審精神,就攻擊或防御方法提出時期加以限制,避免當事人延滯訴訟之進行。
3.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
民事審理期間過長、正義遲來,難抒緩急不濟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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