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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在進步-通過案例的觀察、感悟和批駁
曾經(jīng)有一種思潮(這種思潮現(xiàn)仍在持續(xù)),即否認“進步”概念的存在。而且煞有其事的舉出很多的理據(jù)。我不想從理論上來討論和爭論這個問題,只想從我們生活于其中的一些實際事例中來談談我的一點看法。
2002年,我從報紙上看到一條“俄羅斯一乘客因所乘列車為外國領(lǐng)導人專列讓路而誤時獲賠”的消息報道,我為這一判決結(jié)果感慨不已。該賠償案案情為:2001年8月,朝鮮領(lǐng)導人金正日乘坐專列對俄羅斯進行了正式訪問。為給金正日專列讓路,俄羅斯西伯利亞大鐵路的列車運行時刻表幾乎全被打亂,給一些旅客帶來不便。那天,俄西伯利亞彼爾姆市納扎羅夫夫婦正好帶兩個孩子前往俄南部城市索奇度假。由于給金正日的專列讓路,他們乘坐的列車晚了11小時。因此,他們未能趕上當天從莫斯科開往索奇的火車,只好在莫斯科過夜。經(jīng)過這一折騰,納扎羅夫一家失去了休閑度假的好心情。從度假地回到莫斯科后,納扎羅夫夫婦就將俄羅斯交通部告上法庭,獲得了1.2 萬盧布的賠償。(見《勞動報》2002年2月15日報道)看到這條消息報道后,我當時的一個直接反應是:這才使人們體驗到了什么是真正的權(quán)利保護,以及法律、法庭、法官的功能等等。同時,我不由自主地聯(lián)想到,如果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在中國,會有一個什么樣的結(jié)果?法院會受理嗎?法官會如何判決?等等。按照我自己對目前中國國情和法律現(xiàn)實的分析和判斷,我認為很難會有這樣一個結(jié)果。
未曾想到,過了約一個星期,我從報紙上就看到了發(fā)生在中國的一條同樣是由于“火車晚點七名旅客獲補償機票”的消息報道。該報道稱:2002年2月20日,深圳-廣州間7時17分發(fā)車的T890次快速列車一到平湖就發(fā)生機械故障;9時25分才到東莞,故障又生,經(jīng)指引換乘T830次于l0時15分到達廣州。數(shù)十名旅客因此錯過長途列車和航班。其中,有7名乘客7張單價為820元、10時20分前往杭州的機票因而失效。按照鐵路有關(guān)規(guī)定,這種誤車可以改簽車票;誤機者鐵路只提供前往目的地的火車票。7人則因商務緊急,堅持只有航班才能確保他們當日抵達杭州。廣深公司在留下廢機票與車票作為憑證后,為他們購得當日18時的機票。鐵路方面稱,列車晚點,補償機票,這在全國可能是首次。(見《都市晨報》2002年2月22日報道)看到這條消息后,我產(chǎn)生的一個直接反應是:中國正在進步。過去認為不可能的事情,現(xiàn)在逐漸變得可能了;過去認為做不到的事情,現(xiàn)在漸漸成為現(xiàn)實。
當然,粗通法律的人都會看出,雖然這兩個案例都是因為火車誤點而引起的索賠,但它們之間具有一些不可比性,在事件原因、事件性質(zhì)、救濟渠道、救濟結(jié)果的性質(zhì)等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差異。俄羅斯的案例其原因是由于為外國政要來訪專列讓路而導致火車誤點,案件性質(zhì)是行政行為侵犯民事權(quán)利,救濟渠道是通過司法審判,救濟結(jié)果是司法賠償;而中國的案例其原因是由于火車機械故障而導致晚點,案件性質(zhì)是廣深公司的民事違約行為損害了乘客的民事利益,救濟渠道是違約方主動承擔違約責任,救濟結(jié)果是民事?lián)p害賠償。因而,前一個案例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意義(之所以說“重大”是由于為外國政要來訪專列讓路而導致火車誤點),后一個案例則具有重大的民事法意義(誠如鐵路方面所說的是“全國首例”)。也可以說,前一個案例是“公法”問題,后一個案例是“私法”問題。盡管這兩個案例有如此之多的不同,但我認為,暫且不論前一個“公法”問題在中國會得到如何處理,僅就后一個“私法”問題而言,在中國的“語境”下,一向被稱為“鐵老大”的鐵路,能夠作出首例“補償”,對于中國而言,也是一個不小的進步。我們有理由為這樣一個進步而高興,而歡欣,因為,在它的后面,我認為體現(xiàn)的是中國這20多年來的法治的力量,法治的作用,和法治的進步。
還有一個使我感慨的案例:幾年前,我在報紙上看到,在德國旅游住宿,如果旅店房間的溫度達不到25,旅客可以據(jù)此投訴。當時我想,這在中國是一件難以想象的事情。到了2004年,中國則出現(xiàn)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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