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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二題(the Two Issues of Spontaneous Agency)論文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之人叫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人為本人。無因管理制度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法條規(guī)定本身的簡陋與粗疏,致使無因管理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不少的問題。本文擇其較重要的兩個問題作一粗淺論述,希有助于這一制度之完善。
一.無因管理的主觀方面。
1.關于無因管理人主觀意思的認定問題。
管理人具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條件,正是這一條件把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從根本上區(qū)分開來,所以對其認定具有重要意義。管理人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是從動機層面說的,屬于主觀方面的范疇,而其管理行為是一種無須明示的事實行為,這使得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筆者認為,可以把主客觀兩方面結合起來,作綜合考慮:
首先,從客觀方面來說,必須存在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必要性,即本人對自己的事務或財物一時失去控制,或無法完全控制,不能進行有效管理,如果這種情形繼續(xù)下去,其利益就可能發(fā)生喪失的危險,這種對利益急需進行有效保護與管理的需求客觀上可能促成別人產生為本人謀利益的主觀意思。反之,如果客觀上本人事務并沒失控,利益并沒有將受損害的危險,他人實施了管理行為,則不能推定他人有為本人謀利益的善意動機,其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行為若造成本人利益損害,還可能構成侵權。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是否要求管理行為的結果一定有利于本人?筆者認為,正如良好的結果未必出于良好的動機一樣,良好的動機也未必會帶來良好的結果。為他人謀利益的主觀動機是先于管理結果而客觀存在的,盡管大多數的無因管理行為其結果最終是有利于本人的,但不能因此而把結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為區(qū)分是否屬于無因管理行為的標準。否則就是本末倒置,不利于鼓勵無因管理行為。
其次,從無因管理的主觀方面看,判斷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應考慮三項因素:管理人的主觀條件,事務管理的一般社會常識,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以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為限)。管理人的主觀條件包括管理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文化知識水平以及工作、生活經驗等。一個人的行為必然受限于其自身的主觀條件,管理人的管理知識水平決定了管理人對社會常識的判斷和對事務的處斷。如果管理人具備一般社會水平,便能推出本人的管理見解,作出有利于本人的管理行為。但由于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因而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具有認識能力即可。因此,如果管理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足夠的管理知識水平,但只要其行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盡其所能地為本人利益進行管理,就應認為其有管理意思,構成無因管理,而不應以侵權行為論,這樣才能體現無因管理的立法旨意,更具合理性與公平性。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體自由處分其事務的權利,要求他人不得隨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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