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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那安得斯之板論文
吳采玉是一位山區(qū)鄉(xiāng)政府的女干部,為人干練,性格爽快,經常一個人上山下鄉(xiāng),一點不比男干部差。但終于有一天,吳走山路還是走出事了。
那天吳動身往回趕的時候,太陽已經快下山了。當她走到一處山谷中時,對面走來一名男青年,開始吳還覺得能在荒郊野外遇到個人還真不錯,不料那男人見吳長的眉清目秀、楚楚動人,又見四處無人,頓起歹心,一把抱住了吳,往旁邊的竹林里托去。但吳從小在農村長大,又有常年下鄉(xiāng)的經驗,所以平時有些準備。她瞅準機會抄起一塊石頭,對準對方的腦門拍了下去。只聽“唉呦”一聲,緊緊抓著吳的手松開了。吳乘機奪路而逃。這時天已經徹底黑了。吳慌不擇路,猛然看見前面山坡上有一戶人家,急奔而去,這家農戶有母女兩人,他們熱心接待了滿身是泥,狼狽不堪的女干部。“閨女呀,這里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今晚你就和我女兒睡一屋吧,明兒再走!敝钡竭@時,吳一直緊繃的心才徹底放松,整個人都癱了下來。
深夜,“咚咚咚咚”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把和衣躺在床上的吳驚起。只聽堂屋里大娘問道:“誰呀?”“我呀,快開門!薄鞍パ剑瑑喊,你的頭怎么破了?”“甭提了,走夜路摔了一跤,磕破了頭。”“輕點,別瞎嚷嚷。家里有客人,別吵了人家!薄笆裁纯腿耍薄耙粋女干部……”
“這聲音怎么這么耳熟呀?”吳悄悄透過門縫向外望。天哪,大娘的兒子竟然是在山路上欲對自己不軌的那男人。
“什么!,她長什么樣?睡哪張床?”大娘的兒子壓低了聲。吳心里緊張的突突直跳。
“兒啊,你還不睡?半夜里磨刀做啥?”
“娘,你睡吧,別管了!
吳僵在床上,一動也不敢動!翱磥硪獨⑷藴缈凇!眳侵,在這里她就是喊破嗓子,也不會有人聽見的。而環(huán)顧室內,簡陋的農舍里也沒有什么防身武器。吳看了看睡在另一張床上動的大娘的女兒,這個女孩身材年齡都和自己差不多,黑暗中躺在床上根本分不出誰是誰。情急之下,吳躡手躡腳的把熟睡的女孩抱到自己的床上,自己則躲在一邊,以備萬一。
果然,到了下半夜。那個男人提著刀闖了進來,對準吳原先睡的床就是一陣亂砍,然后把人往肩上一扛,走了出去。失魂落魄的吳趁此機會,逃之夭夭。
警方幾乎同時接到了大娘和吳的報警。很快,兇手被公安機關繩之以法,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對于吳的行為,人們卻有了三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吳的行為已構成了殺人罪。因為她明知將熟睡的被害人移到自己的床上極可能被兇手誤殺,卻仍然這樣做了。另一種意見認為,吳是正當防衛(wèi)。第三種意見認為她是緊急避險。
根據《刑法》第14條和第232條的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殺人。并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并持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就是間接故意殺人。
根據這一規(guī)定,很多學者把吳的行為歸為間接故意殺人。因為,第一、從吳的主觀的心理態(tài)度來看,她應當知道她的“調包計”可能會產生這么一個后果,即犯罪行為人把被害人誤認是吳,并且進行行兇的行為。對這個結果吳是可以預見的,并且已經預見了。對最終對結果,她持的是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第二、從吳客觀實施的行為來看,她是把本來置于不危險狀態(tài)的第三人,通過她實施的一定行為,使之處于一種危險的狀態(tài)。而且使之處于危險狀態(tài)的目的是剝奪他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因此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來看,吳的行為都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
但同時,很多學者把吳的行為歸為緊急避險。他們的理由是根據《刑法》21條,“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并且根據構成緊急避險的五個條件。即第一要有危險的存在。具體到本案,危險的存在是毫無疑問的。第二是危險要有緊迫性。本案中吳的確感到一種大難臨頭的感覺。第三是行為人緊急避險的意圖不是要故意犯罪。本案中吳確實想保全自己的生命,想實施避險行為,她絕對不是想故意犯罪。第四緊急避險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一點在本案中吳一個弱女子,在窮鄉(xiāng)僻壤中孤立無援,可以說是迫不得已。第五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具體到本案,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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