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責任淺析 論文
摘 要:學生傷害事故是學校辦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事實,也是困擾學校工作、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嚴重問題。學生傷害事故一重預防,二重處理。要從法律角度正確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明確各方在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責任,并及時、妥善處理損害賠償問題。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guī)模的日益擴大和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所引發(fā)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學校在出現(xiàn)了學生傷害事故后常常表現(xiàn)出不知所措,要么為了息事寧人而以犧牲學;蚪處熀戏嘁鏋榇鷥r,要么不恰當?shù)鼐S護學;蚪處煓嘁娑鴮е率聭B(tài)難以收拾。學生傷害事故日益成為困擾學校工作和阻滯學校發(fā)展的嚴重問題。如何從法律視角探析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xiàn)實問題。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fā)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fā)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fā)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fā)生在校園外;可能發(fā)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fā)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fā)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chǎn)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于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guī)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統(tǒng)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wèi)生標準;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fā)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guī)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guī)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與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及勞動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絕大多數(shù)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系;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4、教育經(jīng)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fā)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fā)生。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這類傷害結果是指身體的直接創(chuàng)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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