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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1997年各類到期國債還本付息的公告
根據(jù)國債發(fā)行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1997年到期償還的各類國債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1.1987年向單位發(fā)行的國庫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計息期10年,計息本金不變,利息分段計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行的財政債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會發(fā)行的五年期國庫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兌付期從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該債券計息本金不變,利息分段計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實行保值貼補;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礎上,加人民銀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貼補率計算利息。
4.1994年向社會發(fā)行的三年期國庫券(國庫券收款憑證),從今年4月1日起陸續(xù)到期兌付。凡從購買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滿三年的(按日計算),實行保值貼補,在年利率13.96%的基礎上,加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保值貼補率計算利息;未滿三年的不實行保值貼補,利息按下列規(guī)定的年利率計付:不滿半年不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年利率9.54%;滿一年不滿二年,年利率11.52%;滿二年不滿三年,年利率12.60%。
5.1996年向社會發(fā)行的記帳式(一期)國庫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兌付(節(jié)、假日順延)。該期國庫券為貼現(xiàn)國債,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額予以償還。
6.1996年向社會發(fā)行的記帳式(四期)國庫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兌付。該期國庫券為貼現(xiàn)國債,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額予以償還。
上述到期國債均按單利計算,逾期兌付均不加計利息。
7.1997年辦理付息手續(xù)的國債有:
1993年第三期國庫券(非實物),期限五年,年利率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種定向債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記帳式(五期)國債,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節(jié)、假日順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記帳式(六期)國債,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節(jié)、假日順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應兌未兌的各年度國債(不含1993年五年期國庫券),今年仍可繼續(xù)辦理兌付,計息辦法按原規(guī)定辦理,超過最后償還期不加計利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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