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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傷認定辦法細則(2)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 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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