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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題
八、案例分析(14分)
我國公民張某和李某1949年在中國結婚,婚后生有二女。李某1949年去臺灣,1957年去美國,1991年加入美國籍。雙方分離后,常有通訊聯(lián)系,張某1975年,赴美與李某共同生活。1984年,李某每年回國一次,并購買、翻建三套住宅。1989年,張某與李某在美國發(fā)生矛盾,李某獨自來到中國與一婦女同居。張某要求李某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李某不聽,反倒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獲得離婚判決。1991年3月,李某又來中國,于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寧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 1991年12月14日,張某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禾崞鹪V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費和撫養(yǎng)費。 問: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作為準據(jù)法?闡述其法律根據(jù)。
八、案例分析(14分) 1、李某在美國獲得的離婚判決在中國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市法院對本案是否享有管轄權的前提條件。(2分) 2、美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為李某未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我國對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zhí)行實行宣告制。只有當事人申請,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我國承認某一判決,該判決在我國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4分) 3、張某在中國法院提出的離婚訴訟,應當適用中國法律作為準據(jù)法。(4分) 4、根據(jù)《民法通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4分)
六、案例分析(10分)
一對在外國留學的中國青年在外國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男方當事人以該婚姻未在中國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為由,主張該婚姻在形式上無效,請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目的是在財產(chǎn)處理上獲得好處)。而女方當事人主張該婚姻關系無論是按照結婚地的外國法還是當事人雙方的本國法都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締結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xù),因而應該是合法婚姻關系。
問:對于該婚姻關系我國法院應該適用哪國法律判斷其效力?為什么?
六、案例分析(10分)
我國《民法通則》對中國公民之間在國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未作明文規(guī)定。根據(jù)《意見》第188條的規(guī)定,對于婚姻效力的認定應該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條規(guī)定表明無論是形式要件還是實質(zhì)要件都應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因此,該案中所涉婚姻關系既然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國際私法案例分析題匯總的規(guī)定,就應該被認定為是合法有效的
婚姻關系。
八、案例題
德國籍人尤塔·毛雷爾根據(jù)中德學術交流計劃來到中國上海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
該大學任教的中國籍女教師結婚;楹,因雙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后,尤塔·毛雷爾任教期滿,準備回國。尤塔·毛雷爾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該校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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