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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高考”實施細則應界定各方利益邊界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fā)了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該意見要求,在因地制宜的方針指導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在2012年年底前出臺。
具體的異地高考方案,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具體制定。在筆者看來,為切實解決異地高考問題,尤其是矛盾復雜的京滬等地的異地高考問題,需在國家意見基礎上再出實施細則。
首先,應在國家層面,根據異地高考人數變化劃撥高考計劃的具體措施應盡快制定和公布,該措施將直接影響各地戶籍人口對推進異地高考的態(tài)度,及地方政府開放異地高考時設置的條件如果國家措施力度大,那么地方政府可能設置較低門檻,讓更多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享受這一政策;而如果國家層面只是象征性調整各地計劃,那么考慮到本地戶籍人口的高考利益,地方政府就可能在進城務工年限、住房、社保、學生學籍年限及報考院校方面設置很高要求。
在京滬等地推進異地高考,直接矛盾就是本地戶籍人口和進城務工人員之間的高考利益沖突,本地戶籍人口擔心開放異地高考影響自身利益,只有打消其顧慮,才能讓異地高考順利推進。意見明確指出,“教育部、發(fā)展改革委采取適當增加高校招生計劃等措施,保障當地高考錄取比例不因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參加當地高考而受到影響!比魺o明確方案,有關部門確定招生計劃時不透明,意見很難真正落實,因此,具體方案應明確公布,同時向公眾公開新增高考人數等情況。
其次,應由國家教育部門明確各地高考報名規(guī)定和異地借考的具體處理辦法?紤]到各地會為異地高考設置條件,此次意見指出,“對不符合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積極配合,做好政策銜接,保障考生能夠回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經流出地和流入地協(xié)商,有條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務!边@如果簡單交給地方政府執(zhí)行,是難以完成的。比如,回原籍高考,牽涉學籍和戶籍分離的問題,按目前的高考報名規(guī)定,有的地方為打擊“高考移民”,實行“戶籍+學籍”制度,如無國家層面對相關考生身份的認定規(guī)定,靠地方政府的力量恐難做好銜接。
再比如,異地借考涉及各地考題不同、錄取率不同的問題。這需要由國家出方案,不然地方由于爭議大,不愿實施;就是考題相同,也牽涉各地教育質量不均衡問題(考生在發(fā)達地區(qū)求學考試,回不發(fā)達地區(qū)參加高考會被當地老百姓認為不公平)。如由地方政府出面協(xié)調,定然難以協(xié)調成功,這也需要國家明確具體的操作措施。事實上,異地借考的概念早在多年前提出,可最終基本沒有實施,變?yōu)樵谑炔煌丶壥薪杩肌?/p>
要解決異地高考問題,從國家到地方,都應立足“就地高考,就地錄取”的原則推進。除眼下按放寬高考報名條件限制的思路來推進外,還有必要通過推進高考改革來實現(xiàn)。如果我國能實行基于統(tǒng)一測試的高校自主招生(高校不再分省列招生計劃,也不再按計劃實行集中錄。呖紙竺膽艏拗茖⒉辉俅嬖,異地高考也就繞過戶籍問題真正得以實現(xiàn)。
解決異地高考問題需要國家層面對關鍵問題出具體措施(包括改革措施),為地方解決異地高考排除具體困難。不然,面對本地實際高考利益,在高考指標調整、省際間協(xié)調方面能力有限的地方政府,很難有多大作為。
(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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