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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房屋拆遷糾紛案論文
最近,法律圖書館網上發(fā)表了二篇關于房屋拆遷的文章,一篇是行政訴訟方面的,一篇是安置合同方面的。筆者結合自已的辦案實踐,與大家探討一個案例,望各位給予指點。
第一部分:案情及事實經過
一、服裝城的建造及出售
浙江省東海市“服裝城”是由東海市人民政府主辦、市工商局承辦的一個項目,于91年8月12日正式動工興建。92年3月經東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東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裝城出售方案”(內容為:為籌集建設資金,將服裝城一、二層攤位進行預售,出資購買者對所購攤位擁有所有權,一層出售給個體戶,二層出售給市各企業(yè)單位等)。隨后,服裝城籌建辦于92年4月1日發(fā)布了“關于歡迎認購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并于92年4月11日在東海日報上刊登廣告進行銷售。1992年9月眾多個體工商戶與東海市工商局簽訂了“服裝城攤位買賣協(xié)議書”并辦理了公證,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購攤位的個體工商戶頒發(fā)了“服裝城攤位所有權證”。自此,個體戶一直在服裝城一層攤位經營個體服裝、鞋帽、燈飾等批零生意。
二、服裝城拆遷過程
2002年2月6日東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轉中心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服裝城進行拆遷改造,許可證載明: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東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服裝城房屋拆遷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單位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對服裝城進行“強行”拆遷;(注:未達成拆遷協(xié)議,又未經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
2002年4月11日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東海市市場發(fā)展中心、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三方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上述三方在協(xié)議中的身份分別為: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單位。
三、 服裝城拆遷爭議及行政裁決、訴訟過程
2002年3月4日拆遷單位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受東海市市場中心委托,發(fā)出“告攤主用戶書”,稱:接受所有權人東海市市場發(fā)展服務中心全權委托,代為處理服裝城內固定攤位有關補償安置事宜,單方決定了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貨幣補償安置金額等內容。個體戶認為:一服裝城攤位所有權人是出資購攤位的個體戶而非市場發(fā)展中心、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雙方發(fā)生爭議,未能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
2002年4月12日東海市市場發(fā)展中心以申請人身份、以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個體戶為被申請人向東海市建設局申請行政裁決,要求依法對個體戶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進行裁決;個體戶向建設局提交了答辯狀及相關證據(包括:出售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廣告、買賣協(xié)議書、公證書、攤位所有權證、購攤位收款收據);
2002年5月15日東海市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申請人東海市市場發(fā)展中心按國資局批復給予被申請人(即個體戶)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個體戶認為東海市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向東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東海市建設局、第三人: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東海市市場發(fā)展中心)。個體戶在一審訴狀中提出:1、東海市建設局認定個體戶對所購服裝城固定攤位享有的權利是永久性使有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且基于這一認定,裁決的內容也與法不符,包括主體、補償形式、金額(應以經房產評估的價格為準,是本案中無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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