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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設立與法律地位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訴訟的核心任務是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是由行政訴訟的特有性質決定的,它是與行政訴訟其他制度相互聯系并相互作用的一項訴訟制度。它同樣應緊緊圍繞著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這一中心內容,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各種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使整個社會管理得以有效進行,實現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究竟具備什么樣的資格才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具體應以下三個方面來設立和把握它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行政機關。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這種利害關系包括不利的關系和有利的關系,但必須是一種已經或者必將形成的關系。這就是說,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一部分利害關系人是原告,而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另一部分利害關系人是該案中的第三人,它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行政機關,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領域各種行為主體間的利害關系,確定他們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利益群體日浙趨于多元化,作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可能因違法而使諸多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直接或間接遭到損失,而且可能影響其它行政主體的合法權益。只有加大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力度,由司法機關有限度地逐步解決行政違法的責任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實現依法行政,這就非常有必要把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有關的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有著意義的聯系,法律在賦予直接受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的相對人以原告資格起訴時,也應當賦予那些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卻不具備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以第三人資格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未申請的,法院有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審判的對象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嚴格依據法律規(guī)定辦事,而且職權的行使也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則與精神,只要其行為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便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時還應予以賠償。行政訴訟第三人未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有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職責,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該條款是說人民法院發(fā)現原告起訴時遺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需要追加被告參加訴訟時,亦應尊重原告的訴訟權利,須征得原告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應當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應當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又如具體行政行為經過上級行政機關復議后,如維持原決定,相對人不服復議決定起訴,原行政機關為被告,這時如果把復議機關列為第三人,可以能夠促使其履行職責,實現依法行政,同樣也可以幫助法院迅速調查取證,明確行政機關各自職權范圍,界定其行為是否合法,人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法院的辦案率。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可以與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主張不同,也可以與其中一方的主張一致,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裁判可能對第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對這種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保護能夠實現行政訴訟的最終目的,實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國家權利義務的平衡。利害關系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范圍,是具有行政訴訟意義的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只要有利于第三人權利的保護,有利于國家對整個社會的管理,這種利害關系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均應包括在第三人制度所涉及的范圍之內。這種法律關系既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也有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還包括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毙姓V訟第三人不象民事訴訟的第三人那樣,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存在著實體法律關系,它參加訴訟不能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訴的原、被告其中的一方,其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它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它參加訴訟是因其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而對被告爭議權的無獨立請求權,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設立與法律地位】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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