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虛假陳述”索賠尚需跨越門檻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的通知,讓股民們看到了對造假上市公司索賠的曙光。然而,眾多股民很快發(fā)現(xiàn),在符合受案條件的造假公司“黑名單”中,找不到億安科技、銀廣夏等造假“大腕”的身影。對此,有關法律專業(yè)人士指出,股民應了解目前的受案條件,不宜盲目參訟。依據通知規(guī)定,受案條件有兩道門檻,條件之一是案件性質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條件之二是案件已經由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完成了行政調查程序,并做出生效處罰決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解釋這一受案條件時談到,證券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但目前的受案條件,將因內幕交易、欺詐客戶和操縱市場等引起的民事侵權行為排除在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1日《關于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上述行為依然屬沒有開禁之列。同時,將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效行政處罰作為案件受理的前提,也使有些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尚不能起訴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談到為何將行政決定作為前置程序時指出,由于現(xiàn)階段我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時有發(fā)生,如果沒有此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數量可能很大,同時還存在原告在起訴階段難以取得相應證據的困難。有關法律人士也認為,從當前可操作的角度看,由于眾多投資者的受害程度、情況不同,取證有一定局限,如果不就立案條件加以明確限定,也會出現(xiàn)大量的侵權訴訟,甚至是濫訟涌向法院的情況。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鋒認為,關于“造假”的性質存在著法律認定問題,比如,上市公司任意在市場上發(fā)布并購、重組等信息,引起市場炒作,這算不算造假?像這類行為,單靠投資者從公開發(fā)布的表面信息上考察有否造假有難度,而證監(jiān)會也不可能就每一個造假行為都進行立案查處,因此,那些證據不夠充分的訴請,會使法院疲于應付,加大辦案成本。郭鋒律師認為,高法出臺這樣一個過渡措施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一些法律專家對這一行政屏障也直言不諱地指出,法院受案以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會導致司法審判程序對行政處罰結果的依賴。這不僅要求投資者保持足夠的耐心,更要求中國證監(jiān)會積極、盡責、勤勉地履行證券市場監(jiān)管職責,及時查處證券市場中的違法行為。葉林教授如此評價:“這種依賴限制了原告訴權,因此,這種規(guī)定至多是懲治證券欺詐的階段性進步。”
事實上,這種進步是不可忽視的,因為股民在維權的道路上有法可依了。正如最高法院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的,盡管人民法院目前只是有條件地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但這是我國證券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它必將在制裁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各種侵權行為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并將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法治化進程。
應當說,2001年是眾多股民尋求司法介入、懲治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炒得最熱的一年,盡管已有相關責任人被依法逮捕、鋃鐺入獄,但眾多股民尚未獲得實質的利益。據悉,自去年5月起,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和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等律師所先后代理全國一千多名受害投資者,分別向相關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索賠總金額超過七千多萬元,但至今這一訴請尚未被相關法院受理。
除了立案條件將部分證券侵權之訴拒之門外,還有一些相關問題會影響股民提起訴訟。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根據通知的規(guī)定,訴訟一律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且一審管轄法院,僅指侵權行為人所在地(各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這會給很多中小股民帶來訴訟不便。因為從訴訟法的理論而言,侵權訴訟的管轄地點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發(fā)生地、侵權結果地之間由原告選擇,以體現(xiàn)方便受害人訴訟,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的法律原則。訴訟的不方便可能客觀上導致受害人放棄訴訟。此外,通知中,對于“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采用集團訴訟的形式”的規(guī)定,葉林教授認為,這對我國訴訟法也提出了新的問題,集團訴訟到底是一個法院應當采取的訴訟形式,還是由法院自我掌握、選擇的事情。一些已著手代理股民提起訴訟的
[1] [2]
【“虛假陳述”索賠尚需跨越門檻】相關文章:
跨越門檻作文12-12
跨越門檻作文04-22
虛假04-29
夢見·虛假04-28
門檻的作文09-15
虛假宣傳作文05-01
虛假的微笑作文04-30
索賠 Claim05-04
青春的門檻作文02-20
關于門檻作文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