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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與民主
在社會生活中,組織有以營利為目的的經(jīng)濟組織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
之分。以營利為目標的組織是經(jīng)濟組織,雖然對政治生活也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
影響是受到限制的,以避免權錢交易之嫌疑。非營利組織是指無需向國家納稅的所
有社會組織,實際上就是利益集團。1非營利組織是民主的親密伴侶、重要支柱和
必要前提,這似乎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政治學的基本常識。不過,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非營
利組織與民主的關系并非象人們所想象的那樣簡單明了,因為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
非常復雜的,它們之間既可能是正相關關系,也可能是反相關關系,還可能是不相
關關系。
一、正相關
許多思想家均認為非營利組織是民主的必要前提,如彼德?伯格和理查德?紐
豪斯認為,"中介結構對于生氣勃勃的民主社會是必要的。"2政治學家愛德華?希
爾斯(Edward Shils)在《新興國家的政治發(fā)展》一書中也認為,如果發(fā)展中國家想
變得更加民主,那就必須建立具有相當密度的、個人自愿結合的、精巧的社團體制。
非營利組織是民主必要前提,對這一觀點的論證思路主要有兩種,一是市民社
會,二是多元主義。
讓我們先來分析市民社會的思路。在十八世紀以前,西方思想家所說的市民社
會指的就是國家。但在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市民社會獲得了現(xiàn)代涵義,它不再
是國家的代名詞,成了專門指稱存在于家庭與國家之間的獨立的社會活動領域的專
有名詞。
在西方思想史上,人們對市民社會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態(tài)度,一是否定的態(tài)度,
存在于法國大革命和黑格爾的著作中。二是肯定的態(tài)度,存在于英美文化傳統(tǒng)中,
認為市民社會是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最可靠的避難所,在其中,個人自由和權利能夠
免于國家權力的無端侵害。
肯定市民社會的態(tài)度與洛克的思想有關。洛克認為,政府的權威來自人民同意
的或者默認的契約。3不過,現(xiàn)代市民社會的觀念比洛克的思想要豐富。因為洛克
的契約畢竟只涉及個人,而不涉及社會組織,不涉及個人與政府之間的中間地帶。
洛克的思想實質是以契約來約束政府權力,從而保護個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市民
社會的觀念則是把個人組織起來,克服個人主義的局限性,以集體的力量來對抗國
家權力,從而保護個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因為個人總是弱小的,他無法依靠自己
的力量獨自對抗強大的國家權力。為了能夠掌握自己的命運并使自己的聲音能夠為
國家所傾聽,個人必須組織起來,以集體的力量來對抗國家權力。因此而形成的組
織就是本書所說的非營利組織。由于這些組織處于政府與個人之間,所以又稱為中
介組織。
中介組織對于民主的重要性為許多思想家所承認。如羅伯特?奈斯比特認為,
中介組織是自由民主的真正源泉,因為中介組織在個人和現(xiàn)代社會宏觀制度之間起
著非常重要的溝通作用。中介組織為對抗國家非正當干預個人生活提供了緩沖區(qū),
"現(xiàn)代政治史中的真正沖突并不如人們所常說的存在于個人與國家中間,而是存在
于國家與社會組織集團之間。"4威廉?康豪塞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眾多的彼此
獨立、功能有限的組織容許民主控制,但也隔絕精英與非精英相互之間非正當?shù)挠?/p>
響。"5
非營利組織在促進民主方面的作用不限于保護個人對抗國家,它也保護個人對
抗他人的不當侵害,制約放肆的個人主義。如哲學家亞當?塞里格曼指出,"市民
社會"不僅強調"個人主義",而且還強調"社群(community)"6,市民社會指的是既
超越國家也超越個人存在的領域。市民社會既對抗國家的影響,也制約放肆的個人
主義,并通過某種方式對個人實施社會化,以使其學會相互合作。在西方歷史上,
宗教或者帶有宗教色彩的自然法也曾經(jīng)起過這方面的作用。但是隨著宗教權威和自
然法傳統(tǒng)的衰落,非營利組織已經(jīng)不得不擔當起履行這一功能的重任。
托克維爾也認為市民社會的功能就是對抗國家的影響、限制放肆的個人主義。
自愿結合的組織之所以重要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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