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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疇內涵清理與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對象的確定論文
摘要:“范疇何謂”是古代文論范疇研究的一個前提性問題,但是由于學界對古代文論的“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作機械劃分,至今無法明確古代文論范疇研究的對象。根據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范疇”的本義是指各種說明事物之詞(“謂詞”),因此“古代文論范疇”即應是古代文論中各種說明文章之詞。盡管古代文論的“術語”、“概念”和“范疇”有各自的獨特內涵,但從外延上看,三者同樣是指古代文論中從不同角度說明、描述各種文章現象的詞語。同一個詞,既是古代文論這一學科的“術語”,又是反映古代某個文章現象或問題的“概念”,還是從某個方面說明古代文章現象的某類“范疇”。理清了這層關系,古代文論范疇研究才能走出模糊之境,并在堅實的學理基礎上建構起真正完整的古代文論范疇體系。
關鍵詞:中國古代文論;范疇;謂詞;術語;概念;三位一體
范疇研究是中國古代文論研究的一項基礎工作,一直為學界所重。198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量具體范疇研究的基礎上,很多學者開始嘗試中國古代文論“范疇體系”的建構。[i]范疇體系研究乃是對古代文論范疇的一種整體把握,與范疇個案研究的一個明顯區(qū)別在于,它需要研究者對“何為范疇”、“何為古代文論范疇”、“如何確定古代文論范疇”等前提性問題有更為自覺的認識。在已有研究論著中,很多學者對“范疇”本身做了不同程度的辨析,問題涉及“范疇”一詞的涵義以及“范疇”與“概念”、“術語”之間的關系等。從其用心看,研究者顯然是希望將自己對古代文論范疇的研究建立在一個明晰、可靠的學理基礎之上;但是從實際效果看,與其說解決了一些問題,不如說暴露了更多問題。沿著這些問題追溯下去便會發(fā)現,其根源正在于未能對“范疇”以及“范疇”與“概念”、“術語”的關系獲得正確的理解。鑒于此,本文擬對“范疇”問題作一番追根溯源之論,以期能提示古代文論范疇研究走出無法確定其研究對象的困境。
一、“范疇”何謂:欲辨還亂的古代文論“范疇”
說到“范疇”一詞的涵義,研究者經常會引用列寧的話加以解釋,即范疇是“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的一些小階段,是幫助我們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紐結”;[ii]但是,一旦進入具體操作階段,面對古代文論中歷代累積起來的無數名詞術語的時候,人們又大多心生疑惑:難道這么多名詞都是古代文論范疇嗎?難道這么多名詞都需要我們聯(lián)結到古代文論的體系之網中去嗎?而人們的直覺反應往往是:這不太可能!于是由疑惑而生否定,人們便希望能夠分清這些名詞中哪些才是“真正”的文論范疇,哪些則不是。那么,應該根據什么標準來劃分呢?那些不能歸入文論范疇的詞語又該稱為什么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研究者引入了“概念”和“術語”,試圖以“術語-概念-范疇”三分模式為框架,將“真正”的文論范疇甄別出來,而將剩下的文論詞語分別劃歸“術語”和“概念”之內。
汪涌豪先生《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論》一書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關系的辨析在有關論著中頗有代表性。對于“范疇”與“概念”的關系,他認為,“范疇是比概念更高級的形式”,[iii]“概念是對各類事物性質和規(guī)律關系的反映,是關于一個對象的單一名言,而范疇則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lián)系的基本名言,是關于一類對象的那種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更寬,概括性更大,統(tǒng)攝一連串層次不同的概念,具有最普遍的認識意義。”[iv]并舉例說明,“范疇指超越于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是人們對客觀事物本質特征的一些理性規(guī)定。譬如‘格律’之和諧、精整,‘結體’之遒勁、疏朗,這‘和諧’、‘精整’、‘遒勁’、‘疏朗’是概念、范疇,而‘格律’、‘結體’則不是!盵v]對“概念”與“術語”的關系,他認為,“術語是指各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上述‘格律’、‘章法’屬此,其情形正同‘色彩’之于繪畫,‘飛白’之于書法。概念和范疇則不同,概念指那些反映事物屬性的特殊稱名,與術語一旦形成必能穩(wěn)定下來不同,它有不斷加強自己的沖動,它的規(guī)范現實的標準越精確,意味著思維對客體的理性抽象越精確!盵vi]據此他批評“有人將古代文學理論批評范疇作泛化處理,在確認‘道’、‘氣’等本原性范疇,‘神思’、‘興會’等創(chuàng)作論范疇,‘靡麗’、‘豪放’等風格論范疇之外,還將‘格律’、‘結字’、‘章法’、‘流別’、‘文風’等也定性為范疇,從而使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發(fā)展的線索,因此顯得淆亂不清!盵vii]但是看過論者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關系不可謂不詳細的分析,卻很難讓人有明朗、清晰之感。其中的很多論斷乍看很像那么回事,倘若細究,則又顯得游移不定。例如,論者認為“概念”是“關于一個對象的單一名言”,而“范疇”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lián)系的基本名言”。后一句也許沒有問題,但是說“概念”只與“一個對象”有關則明顯與事實不符,F實中不僅有指稱一個對象的概念(如“長城”、“故宮”等),更有不少概括很多對象的概念(如“人”、“馬”等)。顯然,以反映對象的“單一”和“普遍”作為區(qū)分“概念”和“范疇”的標準是很不可靠的。那么,如若以所反映對象普遍性程度的高低來區(qū)分“概念”和“范疇”又是否可行呢?這樣做同樣會面臨諸如“究竟所反映對象的普遍性高到何種程度才是范疇,低到何種程度才是概念”之類的困惑。再如,論者認為“范疇”不應該是“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而是“對客觀事物本質特征的一些理性規(guī)定”,認為“格律”、“結體”等表示文章構成和創(chuàng)作技巧的名詞僅僅是文論的“術語”,而只有那些表示“格律”、“結體”特征的詞語如“和諧”、“精整”、“遒勁”、“疏朗”才是概念和范疇。這種說法問題更多:難道一門學科的專門術語就僅僅是那些“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名言?難道“格律”、“結體”是古代文論的“術語”,而“和諧”、“精整”等就不能是古代文論的“術語”?難道一個詞語是“術語”的同時就不能是“概念”和“范疇”?反之,難道一個詞語是“概念”和“范疇”的同時就不能是“術語”?而最令人疑惑的是,論者在這里反對把“章法”列為范疇,但是在該書后面論述古代文論范疇系列時,“章法”又被明確視為創(chuàng)作論范疇,而且與之一起被列入創(chuàng)作論范疇的還有“字法”、“句法”、“構思”等眾多屬于“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viii]這豈不是明顯的自相矛盾?
羅宗強先生對術語、概念和范疇關系的看法比較審慎。他認為解讀古代文論范疇是“是一個難度很大的研究領域,哪些屬于范疇,哪些只是一般的批評辭語?哪些是常用的、已經進入相對穩(wěn)定的古文論系統(tǒng),哪些只是用于一時,帶著隨意的性質?因了這些問題的不同認識,對于范疇的選擇標準也就不同。有的學者已就這些問題進行了理論的探討,提出了一些意見。但要取得普遍的認同似尚須一個較長的討論過程。例如,我們如果把‘奇’作為一個范疇,那么與之相類的‘正’(貞、雅)、‘逸’、‘悲’、‘怨’、‘靜’、‘遠’、‘輕’、‘俗’、‘寒’、‘瘦’、‘清’、‘濁’、‘飄逸’等等就應該歸入范疇之列;同理,司空圖《二十四詩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應該歸入范疇之列。那么它們是不是范疇呢?要知道這類用語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個,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帶著隨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經常被使用。它們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評論者在某一次的隨意的評論中用過。他們在使用它的時候,既未作認真的概念內涵的嚴格界定,事后也未曾有意義連貫的使用。我們是稱這一些為術語呢?還是稱它們?yōu)楦拍睿窟是稱它們?yōu)榉懂犇?那么我們要在這些性質不易界定的術語、概念、范疇中挑選哪些作為范疇的研究對象呢?另外一些詞語如‘詩言志’、‘詩緣情’、‘文明道’等等,也有研究者把它們當成范疇。它們究竟是不是范疇?實在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或者我們可以把它們當作文論短語,當作一個完整的文學觀點?面對古文論上的這些復雜現象,我們有時可以從純粹理論上為‘范疇’一詞下定義,來決定我們的研究對象。但一到具體問題,立刻就會遇到麻煩。正是由于問題的復雜性,有的研究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時常有不易駕馭之感。例如,同一部著作中對同一個詞前稱概念后稱范疇,或者理論闡述時把概念與范疇區(qū)別開來,而具體論述時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我們似乎可以說,百年來的范疇研究,似是在一種概念尚模糊、理論認識尚未十分明晰的狀態(tài)之下展開的!盵ix]
之所以將羅先生的這段原文照引,并非因為這段話提供了問題的答案,而是因為它指出了古代文論范疇研究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即中國近百年來幾代人所做的古代文論范疇的現代研究,基本上“是在一種概念尚模糊、理論認識尚未十分明晰的狀態(tài)之下展開的”。盡管羅先生本人也沒有明確提出確定古代文論范疇的統(tǒng)一標準,但從他對學界有關古代文論范疇認識的模糊性的具體評述中,還是可以看出他的大致思路:第一,一個文論用語是否屬于范疇應該與這個用語使用的普遍性有關;第二,古代文論用語應該根據其使用情況分為術語、概念和范疇,作為范疇的文論用語應該與作為術語和概念的文論用語有所區(qū)別;第三,還應該在古代文論中的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之間做出明確區(qū)分,同一個古代文論用語不宜既稱為概念又稱為范疇。羅宗強先生的觀點與前述汪涌豪先生的看法大體相同,也反映了很多古代文論范疇研究者對這一問題的基本看法,其核心是試圖將古代文論用語明確劃分為“術語”、“概念”和“范疇”三類而不相“混淆”。但是,論者自身的矛盾已經表明,這一試圖消除古代文論范疇“混淆”的方法非但未能真正消除古代文論范疇的“混淆”,反而造成了更明顯的混亂。
那么,走出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二、“范疇”探源: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
問題的癥結恰在于研究者未能真正理清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區(qū)別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內涵的同時,也對其外延做出了過于機械的劃分。
所謂術語(Term),誠如汪涌豪先生所說,是指“各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也可稱各門學科中的專門名詞(廣義的);而中國古代文論術語,當指中國古代文論這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或名詞。由此可知,古代文論術語是針對古代文論這門學科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古代文論學科特點的那些名詞;因此,確定有關論著中的某個用語是否屬古代文論術語,主要是看這一用語是否具有古代文論學科的特點,也即是看這個用語是否是對有關文章問題的描述和規(guī)定。古代文論術語的這一基本特征,決定了其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理應包括古人有關文章的起源(如“道”、“氣”、“圣”等)、創(chuàng)作(“格律”、“結體”、“章法”)、文本(如“文質”、“意象”、“意境”、“神韻”、“和諧”、“精整”、等)、欣賞(如“知音”、“滋味”、“興”等)、發(fā)展(如“通變”、“源流”、“體用”等)等各種問題的論述中所使用的眾多詞語。而且,所謂術語的“學科特點”并不意味著不同學科術語之間的對立,同一個用語既可以是此一學科的術語,也可以是彼一學科的術語,如“道”、“氣”、“神”、“理”、“性”、“情”等,可以同時作為中國古代哲學和中國古代文論的術語。正因此,確定古代文論術語的關鍵是根據這個詞與古代文論學科的內在聯(lián)系,而不是根據這個詞與其他學科用語之間的外部關系。
概念(Concept)是關于某種事物的觀念,表現為語言中的詞。概念與詞雖然有觀念與符號之別,但二者是一里一表的關系,當我們思及某個概念時總是要想到某個詞,而當我們說到某個詞時,也總是意味著在表達某個概念。古代文論的概念是古人關于文章的觀念,其具體表現即為古代文論中的描述、說明和規(guī)定文章的眾多詞語。這也就是說,并非古代文論著作中的所有詞語都是古代文論的概念,前提條件是這個詞必須表示有關文章的某種觀念和思想。據此不難想像,古代文論的概念同樣是非常豐富的,它應當包括古代文論中所有有關文章發(fā)生、發(fā)展、創(chuàng)作、構成、特征、接受等各個方面的觀念,無論這個觀念是主體的還是對象的,是整體的還是部分的,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是動態(tài)的還是靜態(tài)的。
范疇(Category)與術語、概念一樣都是西語譯詞,但較之術語和概念,范疇的涵義稍顯復雜。作為認識論和邏輯學用語的“范疇”一詞始于亞理士多德的《工具論·范疇篇》。在《范疇篇》中,亞理士多德把語言的表達形式分為“復合的”和“簡單的”兩種,復合的表達如“人跑”,“人得勝”,簡單的表達如“人”、“跑”、“得勝”等。按照現在的說法,“復合的”表達相當于或長或短的句子,“簡單的”表達則相當于詞。亞理士多德又將“一切非復合詞”(即“簡單的表達”,也即詞)分為“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和“遭受”10類,并舉例說明:“實體,如人和馬;數量,如‘兩肘長’、‘三肘長’;性質,如‘白色的’、‘有教養(yǎng)的’;關系,如‘一半’、‘二倍’、‘大于’;地點,如‘在呂克昂’、‘在市場’;時間,如‘昨天’、‘去年’;姿態(tài),如‘躺著’、‘坐著’;狀況,如‘穿鞋的’、‘貫甲的’;活動,如‘分割’、‘點燃’;遭受,如‘被分割’、‘被點燃’。”[x]亞理士多德把這10類“非復合詞”稱之為10類καηγοιαs,漢語把這個詞翻譯為“范疇”,取《尚書·洪范》“洪范九疇”中的“范”“疇”二字組合而成!昂榉毒女牎敝械摹胺丁币鉃榉绞、方法,“疇”意為同類、類別,合為“范疇”有“方法的類型”之義。但是,作為“方法類型”的“范疇”一詞主要反映的是由古希臘語καηγοιαs一詞衍生而來的category(英語)一詞的若干現代用義之一,嚴格地說,并不能準確傳達出亞理士多德所使用的καηγοιαs一詞的原初內涵。
Καηγοιαs是亞理士多德在著《范疇篇》時自撰的一個詞語,衍生自另一個非常普通的古希臘慣用語καηγοειν。Καηγοειν在古希臘語中意為“反對某人的言說”、“控訴”,其本身又由καα與αγοενειν兩個部分構成。Καα是古希臘語中一個普通的介詞,意為“使……向下”,αγοενειν意為證明或公開地說,合為καηγοειν一詞,便可表示“控訴”、“反對之語”等義。一般說來,“控訴”(καηγοειν)總是意味著要運用言語對一個事物或一件事情的本來面目進行描述和說明,而這也應該是亞理士多德依此創(chuàng)造的καηγοιαs一詞的基本用義。換言之,亞理士多德把表示“實體”、“性質”、“關系”、“數量”等10類詞稱為καηγοιαs,即意在表明它們都是從某個方面描述、說明事物的詞。亞理士多德在除καηγοιαs之外,還經常使用與此相近的含有“肯定”、“說明”之義的καηγοεισθαι一詞,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他所造καηγοιαs一詞的主要用義。綜合這些分析,亞理士多德在《范疇篇》使用的καηγοιαs一詞更適合譯作“謂詞”——“謂”意為說明,“謂詞”即用于說明之詞。[xi]
根據καηγοιαs一詞的基本內涵和亞理士多德對καηγοιαs的具體論述,可以對其“范疇論”做出兩個最基本的說明。第一,亞理士多德“范疇論”的主要研究對象即是廣泛存在的所有的詞(“一切非復合詞”),這些詞是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第二,根據詞描述、說明事物的不同角度和層面,亞理士多德把所有的詞歸入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等10類,并把這10類詞統(tǒng)一稱為“謂詞”(范疇)。因此第三,漢語學界所說的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實為“謂詞論”,所謂10類“范疇”即10類“謂詞”,也即10類說明事物之詞。
分析至此,便接近了一個關鍵問題,即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具體所指(即外延)究竟是什么?有一種觀點認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僅僅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概念(詞)。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么可稱為“謂詞”(范疇)的概念(詞)是十分有限的。但是,這種說法顯然與亞理士多德的本義不符。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具體所指可以分三個層次來理解:首先,從其最直接的用意看,“謂詞”(范疇)應是指包涵在這10類“謂詞”(范疇)中的所有具體的詞,也即用于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一切非復合詞”。亞理士多德的邏輯其實很清楚:所有的詞可以分為10類,這10類詞即是10類“謂詞”(范疇),因此其中的每個詞也自然都是“謂詞”(范疇)。詳言之,每個詞從其所在的“謂詞”(范疇)類別看,可稱為“某某謂詞”(某某范疇);而從其所在的類都是“謂詞”(范疇)的一類看,每個詞又可以直接統(tǒng)稱為“謂詞”(范疇)。例如,我們一旦確定“黑”、“白”、“好”、“壞”等詞屬于“性質謂詞”(性質范疇),那么它們也就毫無疑問地都是“謂詞”(范疇)!爸^詞”(范疇)與每個具體的詞的關系乃是共名與個體的關系——共名總是適合于每一個個體,正如“人”這個共名可以用來泛稱每一個具體的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直接所指是極其廣泛的,實際上包涵了所有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詞。這一結論也許會讓一些研究者頗感意外,但這又完全是在情理之中,因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本身即意為“用于說明之詞”,而事實上又有哪一個詞不是“用于說明(事物)”的?[xii]其次,既然“謂詞”(范疇)的本義是指所有用于說明事物之詞,那么據此可以認為那些表示各類“謂詞”(范疇)名稱的詞本身如“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詞也同樣應該屬于“謂詞”(范疇)。具體地說,這10個詞所說明的是第一層意義上的10類眾多的具體“謂詞”(范疇),例如,“人”、“兩肘長”、“白”、“一倍”等詞是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具體“謂詞”(范疇),而“實體”、“數量”、“性質”、“關系”等又是用來描述、說明“人”、“兩肘長”、“白”、“一倍”等具體“謂詞”(范疇)的“謂詞”(范疇)!@可以視為亞理士多德所說“謂詞”(范疇)的第二層所指。沿著這一思路還可以追問:作為所有具體“謂詞”(范疇)總名的“謂詞”(范疇)本身是否也是一個“謂詞”(范疇)?答案自然也是肯定的,因為“謂詞”(范疇)這個詞其實是對“一切非復合詞”的一個總的描述和說明!@可以視為亞理士多德所說“謂詞”(范疇)的第三層所指。
如果說第一層次的具體所指是亞理士多德《范疇篇》“謂詞”(范疇)的“實謂”(即《范疇篇》“謂詞”(范疇)的實際所指),那么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具體所指則是亞理士多德《范疇篇》“謂詞”(范疇)的“當謂”(即根據《范疇篇》之理,其“謂詞”<范疇>應當有的具體所指)。但無論是哪個層次的“謂詞”(范疇),就其都是說明事物的“謂詞”(范疇)而言,其間并沒有根本差異。由此可見,根據亞理士多德“謂詞論”(范疇論),語言中所有的詞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成為說明某種事物的“謂詞”(范疇)。
三、“范疇”涵義辨析及“范疇”、“概念”、“術語”關系另解
藉由對亞理士多德《范疇篇》的具體分析,我們可以對其“范疇論”形成以下幾點基本看法:第一,“范疇”實為“謂詞”,即用于說明事物之詞。這是“范疇”一詞的原初內涵,也是作為認識論和邏輯學術語的“范疇”一詞的基本涵義。認識到這一點可防止對“范疇”(category)一詞不同用義的混淆。我們知道,在現代西語中,“范疇”一詞經常用來表示某些基本的、明確區(qū)分的實體類別或概念類別。筆者暫未找到有關語言學資料,可以清楚地說明最初表示“說明事物之詞”的“范疇”究竟是如何在現代西語中衍生出了“事物類別”(包括“概念類別”)這一流傳甚廣的用義,但是下面的這個推理應該有一定的道理。根據前文分析,在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篇》中,“范疇”一詞是10類“非復合詞”的共名,10類“非復合詞”即10類“范疇”,或者說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范疇”包涵了10類“非復合詞”;又因為詞是概念的表現形式,所以也可以認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范疇”包涵了10類概念。但是在后人的理解中,“范疇”由表示“10種類別的概念”逐漸變成了表示“10種概念的類別”,這樣“范疇”也就有了“概念的類別”之義。在“概念類別”這一用義的基礎上再稍作引申,“范疇”便有了“事物類別”這一更廣泛的用義。這一衍變過程可以示意如下:
各類“非復合詞”——各類概念——概念類別——事物類別
可以看出,在“范疇”一詞用義的整個衍變過程中,從表示“各類概念”到表示“概念類別”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有人可能認為,“范疇”表示“各類概念”與表示“概念類別”,其間沒什么本質的區(qū)別。但事實并非如此,二者表示的實際意義區(qū)別甚大:說“范疇”表示“各類概念”,表明這是用“概念”來說明、界定“范疇”,“范疇”與“概念”之間是種概念和屬概念的關系,表明“范疇”本身也是“概念”,最終要表現為具體的“概念”。這個意義上的“范疇”,其具體所指應該是各類概念中的所有具體的概念(詞),如《范疇篇》中的“范疇”即應該是指“人”、“兩肘長”、“白”、“一倍”等所有具體的詞。但如果說“范疇”表示“概念類別”,則是用“類別”來界定、說明“范疇”,視“范疇”為一種“類別”。這種意義上的“范疇”,其具體所指則是這些概念的“類別”,而不是所有具體的概念。照此理解,《范疇篇》中的“范疇”就只能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等詞所指稱的10類“非復合詞”的“類別”本身,而不是各類中所有具體的詞——“詞的類別”與“各類具體的詞”的區(qū)別正如“人類”與“各類具體的人”的區(qū)別,其實質是類別與個體的區(qū)別,二者雖極易混淆卻又絕不能混淆。
上述分析也表明,當人們不再把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理解為“各類概念”的共名而是理解為“概念類別”的共名時,其實已經背離了“范疇”一詞的原初用義。但是在西語中,“范疇”一詞的原初涵義與現代用義是并存的,學者一般也能夠意識到二者之間的區(qū)別和適用語境。問題是,當我們組合成“范疇”這個漢語詞把καηγοιαs以及其他語言中與之相應的category等詞翻譯為漢語時,卻只能表達出這個詞所表示的“概念類別”或“事物類別”這層用義,而將其對學科“范疇”研究而言極為重要的“謂詞”這一本義遺落了。這一表意并不完整的翻譯埋下了漢語學界學科范疇研究中亂象叢生的病根。正是在此基礎上,人們開始了對各種學科理論范疇的具體所指的普遍誤解,主要表現為僅僅把作為各類概念的名稱的詞當作“范疇”,同時把各類概念中的具體概念僅僅視為“概念”以便與其所理解的“范疇”區(qū)別開來。如認為亞理士多德《范疇篇》所說的“范疇”僅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作為10類詞名稱的詞,而不是指這10類詞中所包涵的“人”、“兩肘長”、“白”、“一倍”等眾多具體的詞。論者并沒有認識到,亞理士多德實際上是把“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這十類詞稱為“范疇”,而不是僅僅把“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tài)”、“狀況”、“活動”、“遭受”這十個詞稱為“范疇”(當然,這十個詞對其所說明的這十類詞來說也是范疇,但這已經是另一個層面的范疇)。第二,“范疇”作為說明事物之詞總是針對其所說明的事物或事物的某個方面而言的,當一個詞被用于說明某個事物或事物的某個方面時,這個詞也就成了說明某個事物或事物某個方面的某類“范疇”中一個。如當我們用“相同”這個詞說明兩個事物之間的關系時,“相同”也就成了說明這兩個事物關系的一個“關系范疇”。從原則上說,一切語言中的一切詞都可用于說明事物,因此一切語言中的一切詞在一定條件下都會成為“范疇”!胺懂牎迸c詞的這層關系,為我們提供了確定某個學科或某個理論的“范疇”的明確標準:所謂某個學科或某個理論的“范疇”,也就是所有用以從某個方面描述、說明這門學科或這一理論研究對象的詞(概念)。這些詞就其所描述、說明的研究對象的某個方面而言,可稱為“某類范疇”;而就其所描述、說明的整個研究對象而言,又可統(tǒng)稱為“某學科范疇”或“某理論范疇”。
第三,既然“范疇”即是用以從某個方面說明事物的詞(概念),那么根據所說明事物的范圍大小不同,作為“范疇”的詞的數量也會有多少之異。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有關“范疇論”可以根據其所說明的事物范圍的大小分為兩個基本層次,即“一般范疇論”和“學科范疇論”。所謂“一般范疇論”就是關于說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詞的理論。前述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篇》即屬于這一層次的范疇論!斗懂犉凡⒉谎芯磕骋痪唧w學科、具體理論的范疇,而是從超越具體學科和具體理論的最一般的層面,把語言中所有用于說明各種事物的詞作為自己的考察對象,并在所有的詞與作為整體存在的世間各種事物之間建立起了一種說明與被說明的關系。這是一種關于范疇自身的“范疇論”,它雖然并不深入研究世界上任何一個具體的事物,但一切事物卻都是其觀照的對象;雖然并不精心分析語言中的任何一個具體的詞,但所有的詞卻都是其關注的目標。作為“一般范疇論”,既然它所研究的是用于說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詞,因此在它這里所有的詞就是關于所有事物的范疇,詞與范疇實現了完全的統(tǒng)一。亞理士多德又把所有的范疇分為10個基本的大類,這是對“一般范疇”更深入的說明。
所謂“學科范疇論”是指有關某一具體學科和某一具體理論的范疇的理論,諸如“哲學范疇論”、“社會學范疇論”、“詩學范疇論”等!耙话惴懂犝摗迸c“學科范疇論”之間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一般范疇論”揭示的各種“學科范疇論”共同蘊涵的一般性規(guī)律,而各種“學科范疇論”則是一般性范疇規(guī)律的具體體現!皩W科范疇論”與“一般范疇論”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一般范疇論”中的范疇說明的是語言所能反映的世界上的所有事物,而“學科范疇論”中的范疇說明的則是作為某一具體學科研究對象的某種或某類事物;前者的外延(在理論上)是泛指的、無限的,后者的外延則是特定的、有限的。
至此,我們已經對術語、概念、范疇三者作了必要的分析和比較。簡言之,術語是指一門學科的專用名詞,概念是指關于事物的觀念,范疇則是指(從不同方面)說明某個事物的詞(概念)。顯然,如果單從內涵上看,三者具有各自的獨特規(guī)定性;但是如果從某個特定學科的術語、概念、范疇三者的外延上看,就會出現一種很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這個特定學科的術語、概念和范疇在外延上是基本一致的。其中的道理并不深奧:作為這個特定學科專用名詞的“術語”,實即是從各個方面說明、描述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各種詞語;而作為這一特定學科的“概念”,包涵了關于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各個方面的觀念,其表現形式也是那些從各個方面說明、描述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各種詞語;至于這一學科的“范疇”,同樣是從各個方面說明、描述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這些詞語。也即是說,同一個詞,從其作為說明這個學科研究對象的一個用語來說,可稱為這一學科的“術語”;從其所反映的有關這門學科研究對象的觀念來說,則可稱為這一學科的“概念”;而從其作為從某個方面說明這個學科研究對象的某類概念中的一個概念來說,又可稱為這一學科的“范疇”。即以“韻味”這個詞為例,它是中國古代文論學科的一個專用名詞,因此可稱為“古代文論術語”;它又反映了古人關于文學作品性質的一種觀念,因此又可稱為“古代文論概念”;它還是古代文論中用以說明文學作品性質的一類概念中的一個,因此還可稱為古代文論中關于“文學作品性質的范疇”?傊,在同一學科中,術語、概念和范疇是三位一體的;術語、概念和范疇實際上是對這一學科理論所包涵的、具有這一學科理論特點的、用于描述規(guī)定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有關詞語的不同命名,表示的是同一個詞在不同關系中的三種不同的身份。
當然,還有必要再強調一下同一個詞作為概念和作為范疇的區(qū)別。當我們稱一個詞為“概念”時,意在表明它反映的是某個事物或事物某個方面的觀念,強調的是這個詞與其反映的觀念之間的相互關系;而當我們稱這個詞為“范疇”時,則意在表明它表示有關某個事物的各類概念中的一個具體概念,強調的是這個詞(概念)在有關這個事物的所有概念所構成的概念系統(tǒng)中所處的層次和位置,也即是強調這個詞(概念)與其所處的概念系統(tǒng)之間的相互關系。
四、走出古代文論范疇研究的困境
當我們理解了術語、概念和范疇之間的這層關系,重新回到中國古代文論范疇這個話題時,很多纏夾便能夠厘清,許多誤解便可以消除。首先,我們在確定古代文論范疇的具體所指時不會再陷入非此即彼的機械困境,而是遵循亦此亦彼的辨證思路。我們不必再為古代文論中的某個詞語究竟是“術語”還是“概念”抑或是“范疇”大費其神,因為它既可以是術語,也可以是概念或范疇。如前引汪涌豪先生所舉“章法”一詞,本是術語、概念、范疇三位一體,論者的錯誤并不在于既稱其為術語(前),又稱其為范疇(后),而在于一面堅持對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作機械劃分,一面在具體研究中又無法嚴格遵循這一劃分。這一自相矛盾恰恰說明,在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之間進行機械劃分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其次,我們也不必再因為誤解范疇的“普遍性”而陷于對“哪些古代文論用語是普遍使用的范疇,哪些古代文論用語僅僅是隨意性使用的概念”之類問題的困惑。確定某個概念是否屬于范疇,其標準并不是看這個概念的使用是普遍還是隨意,而是根據這個概念是否是從某個方面對有關研究對象(實體)的規(guī)定和說明。根據這個標準,無論是使用極廣的“賦”、“比”、“興”、“意境”、“意象”、“境”、“氣”、“風骨”等,還是使用范圍較小、時間較短的概念,甚至只是個別人使用的概念(如揚雄論文所用的“元”、“妙”、“包”、“要”、“文”,明唐順之論文所說的“丹頭”等[xiii]),從有關文章的某個類別的概念來看都可以稱為古代文論的范疇(如揚雄所說“元”、“妙”、“包”、“要”、“文”等是說明文章特征的范疇,唐順之所說的“丹頭”是說明文章構成的范疇)。學界因循的根據概念使用的普遍性確定何者為范疇的做法,不惟與概念和范疇的辯證關系不合,亦且?guī)в泻軓姷慕涷炐裕灾劣诜磸拖萑肫浔緛硪吡Ρ苊獾碾S意性。第三,不至于再將不同范疇層次間的區(qū)分與概念和范疇的區(qū)分相互混淆。如薛富興先生曾在《關于中國古代美學范疇體系》一文稱:“范疇是反映一門學科研究對象和過程最重要環(huán)節(jié),勾勒該學科基本輪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門學科的骨架。反映每一門學科體系的范疇的數量是十分有限的,但每一個范疇卻可以有不同的概念表達形式。”[xiv]其實“反映一門學科研究對象和過程最重要環(huán)節(jié),勾勒該學科基本輪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門學科的骨架”以及“數量是十分有限的”云云,說的并不是一門學科所有范疇的特征,而應該是這門學科的“基本范疇”或“重要范疇”的特征。而一門學科中除了這些基本范疇和重要范疇外,還有大量的“非基本范疇”和“次要范疇”,這些范疇卻并不一定要“反映一門學科研究對象和過程最重要環(huán)節(jié)”,也不必“是一門學科的骨架”,其數量也不是“十分有限”,而應該是“十分豐富”的。例如,在他所舉的“味”與“滋味”、“韻味”、“興味”等文論名詞中,并不能因為“味”是“滋味”、“韻味”、“興味”等概念的共名,就認為只有“味”是“范疇”,而“滋味”、“韻味”、“興味”等就只是“概念”。一個恰當的說法是:“味”是一個文章鑒賞范疇,而“滋味”、“韻味”、“興味”等則屬于文章鑒賞范疇中的“味”一類范疇。在古代文論范疇中,“味”所處的范疇層次可能稍高一點,而“滋味”、“韻味”、“興味”等所處的范疇層次可能稍低一點,但這卻并不等同于范疇與概念的區(qū)別。事實上,如果僅僅根據“味”與其所表示的某個文章鑒賞觀念的關系,那么“味”一樣可稱為“概念”;而如果著眼于“滋味”、“韻味”、“興味”等與有關文章鑒賞的這類概念的關系,那么它們同樣可以稱為“范疇”。[xv]
理解了術語、概念和范疇之間的這層關系,前引羅宗強先生的一系列疑問也便可以得到解釋。如問:“我們如果把‘奇’作為一個范疇,那么與之相類的‘正’(貞、雅)、‘逸’、‘悲’、‘怨’、‘靜’、‘遠’、‘輕’、‘俗’、‘寒’、‘瘦’、‘清’、‘濁’、‘飄逸’等等就應該歸入范疇之列;同理,司空圖《二十四詩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應該歸入范疇之列。那么它們是不是范疇呢?要知道這類用語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個,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帶著隨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經常被使用。它們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評論者在某一次的隨意的評論中用過!北疚牡幕卮鹗牵骸捌妗迸c“正”(貞、雅)、“逸”、“悲”、“怨”、“靜”、“遠”、“輕”、“俗”、“寒”、“瘦”、“清”、“濁”、“飄逸”等都毫無例外是中國古代文論的范疇,司空圖《二十四詩品》所說的那些詞語也同樣應該歸入古代文論范疇之列;不論這類用語多到何種程度,也不論其使用帶著多大的隨意性和不普遍,按理都應該是古代文論的范疇。只要是古人從某個方面描述、規(guī)定文章的詞語,都屬于某種類型的古代文論范疇(羅宗強先生列舉的這些用語屬于“文章特征范疇”或“文章風格范疇”)。又問:“我們是稱這一些為術語呢?還是稱它們?yōu)楦拍?還是稱它們?yōu)榉懂犇?那么我們要在這些性質不易界定的術語、概念、范疇中挑選哪些作為范疇的研究對象呢?”本文的回答是:我們既可以稱這些詞為“術語”,也可以稱這些詞為“概念”和“范疇”。由于這些詞都可以稱為范疇,所以也就不必在它們中挑選哪些作為范疇的研究對象,我們要做的是確定哪些范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哪些范疇作為次要研究對象。至于羅宗強先生所說的“同一部著作中對同一個詞前稱概念后稱范疇,或者理論闡述時把概念與范疇區(qū)別開來,而具體論述時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這種現象,恰恰是同一學科理論中概念與范疇的外延重合關系的真實反映。同一個文論詞語,當研究者為了強調它所反映的某個文章觀念時,往往會不自覺地稱之為“概念”,而當研究者為了強調它與關于文章的概念系統(tǒng)中的某一類概念的關系時,往往又會很自然地稱之為“范疇”。因此,說“任何范疇必須是概念”當然沒錯,但是說“并非所有的概念都是范疇”則要作具體分析:如果這是一些孤立的概念當然不是范疇,但如果這些概念都是某個學科理論中的概念,都是從不同方面對這一學科研究對象的規(guī)定和說明,那么則應該都屬于這一學科的某類范疇。
羅宗強先生的另一個問題也很有意義,即“詩言志”、“詩緣情”、“文明道”等究竟是不是范疇的問題。他的懷疑是有道理的。根據亞理士多德的理解,范疇應該是“非復合詞”(即詞),而不應是“復合的”語言表達(即句子)!霸娧灾尽、“詩緣情”、“文明道”等顯然并不是詞語(羅宗強先生稱之為“詞語”是不準確的),而是短句(與亞理士多德所說的“人得勝”這一復合語屬于同一類表達形式),因此不能稱之為古代文論范疇——恰當的說法是“古代文論命題”。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之間關系的誤解,不僅存在于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中,也同樣存在于中國古代哲學范疇研究中;甚至可以說前者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關系的誤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了后者的影響。這里特別需要提到的是張岱年先生的《中國古代哲學概念范疇要論》這部著作。在該書中,張岱年先生對名詞、概念、范疇做出了明確區(qū)分:“名詞、概念、范疇三者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別性。表示普遍存在或表示事物類型的名詞可稱為概念,如物、馬等等。而表示一個人或某一物的名詞不能叫做概念,如一個人的姓名稱號或某一歷史事件的名稱等等都不是概念。在概念之中,有些可以稱為范疇,有些不是范疇。簡單說來,表示存在的統(tǒng)一性、普遍聯(lián)系和普遍準則的可以稱為范疇,而一些常識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馬等等,不能叫做范疇。”[xvi]張岱年先生所理解的三者的關系是一種逐層包含的關系,即名詞包含概念,概念又包含范疇。從外延上來看,名詞的外延最大,概念的外延次之,范疇的外延最小。但是,張岱年先生的這種區(qū)分并沒有足夠的學理根據:如為什么只能稱表示一類事物的名詞為概念,而不能稱為表示某個特定事物的名詞為概念?事實上所有的名詞都應該表示概念(亞理士多德甚至把表示“第一實體”——即不可再分的單個事物——的詞歸為“實體范疇”)。又如:為什么說那些“常識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馬等不能叫做范疇?而在亞理士多德所劃分的10類范疇中,就有一類專指“人”、“!薄ⅰ榜R”、“動物”等概念(詞)。亞理士多德把這類范疇稱為“實體范疇”,而且是所有10類范疇中的核心范疇。
張岱年先生又根據上述思路對中國古代哲學用語做出了更具體的劃分。他認為:“凡一家獨用的概念或名詞,不能算作有普遍意義的范疇。例如墨子所講的‘三表’,在墨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但沒有被別的學派接受,墨家滅絕之后,‘三表’成為一個歷史名詞了。公孫龍所謂‘指’是他一家的一個獨創(chuàng)的概念,也沒有成為一個普遍的承認的范疇。還有些概念,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頗為流行,但后來銷聲匿跡了,例如‘玄冥’、‘獨化’,在兩晉南北朝時期頗為流行,唐宋以后則無人采用,因而也不能算作有普遍意義的范疇。又有個別的思想家,喜歡自造生詞,如揚雄在《太玄》中仿照《周易》‘元亨利貞’而獨創(chuàng)的所謂“岡、直、蒙、酋”,只能算作個人的用語,不能列為范疇!钡又终f:“但是,也有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一些獨創(chuàng)性的概念,雖然沒有普遍流行,卻是正確地反映了客觀實際的某一方面,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所以仍可稱為哲學范疇。例如張載所謂‘能’(《正蒙·乾稱》:‘屈申動靜終始之能’)、方以智所謂‘反因’(《東西均·反因》),似乎都可以列入古代哲學的范疇!盵xvii]前后兩段對比,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根據所謂“普遍性”和“流行性”這一模糊的、經驗的標準來確定中國古代哲學范疇所帶來的隨機性和矛盾性。前面說“一家獨用的概念或名詞,不能算作有普遍意義的范疇”,后面又認為有些思想家獨創(chuàng)的、沒有普遍流行的概念“仍可稱為哲學范疇”;前面判斷范疇的標準是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后面判斷范疇的標準則又變成了“較高的理論價值”。再有,說“凡一家獨用的概念或名詞,不能算作有普遍意義的范疇”,又說“玄冥”、“獨化”“不能算作有普遍意義的范疇”,那么這些沒有“普遍意義”的范疇究竟是不是范疇?根據一般邏輯,沒有“普遍意義”的范疇當然還是范疇;但根據論者確定范疇的標準,似乎又不能算是真正的范疇。另外,如果因為“玄冥”、“獨化”在唐宋以后無人采用便不能算是范疇,那么古代很多哲學用語現在都已經不再被采用,這豈不是說它們都不能算是范疇嗎?種種矛盾說明,根據所謂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來確定何者是范疇,實際上是走進了一個永遠無法自圓其說的怪圈,只能左支右絀,平添各種混亂。
普遍性可以作為區(qū)分普遍范疇和非普遍范疇的標準,流行性可以作為區(qū)分流行范疇與非流行范疇的標準,理論價值可以作為區(qū)分理論價值較高的范疇和理論價值較低的范疇的標準,但是它們都不能作為區(qū)分范疇和非范疇的標準。確定某個理論的范疇的標準只能是概念(詞)與有關某個實體的概念系統(tǒng)中的某類概念的關系。具體地說,首先是看這個名詞(廣義的)是否是對這一理論所研究對象的描述和規(guī)定。這是確定范疇的最基本的標準,一個詞只要是對有關研究對象的描述和規(guī)定,即使暫時不知道它究竟屬于其中的哪個類別的概念,仍然可以肯定它是關于這個研究對象的理論的范疇。其次是看這個詞屬于有關研究對象的概念中的哪個類型。這一步是為了對這個范疇獲得更具體的認識。范疇分類的角度和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根據研究需要分別做出不同的劃分。概言之,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詞,都可以稱為有關某個研究對象(實體)的某類范疇;這與其使用人數的多少無關,與其使用時間的長短無關,也與其理論價值的高低無關。
總之,術語、概念和范疇雖然內涵有別,但就某個特定的學科理論而言,其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外延是完全相同的。一旦理清了這層關系,我們在古代文論范疇研究中便可以掙脫很多近似于“作繭自縛”的限制和拘束,并克服由此帶來的種種方法和視野上的缺陷,使得對古代文論范疇進行最為廣泛、最為完整的把握成為可能。理清了這層關系,我們便不必再猶疑、困惑于究竟哪些概念(詞)才是古代文論范疇之類的問題,而是把更多的心思用于區(qū)分古代文論范疇的類型與層級,辨析各類范疇之間的內在關聯(lián),分析各種范疇的基本內涵,探析各種范疇的歷史源流等。當然,這已經是下一步的研究任務了。
[i]有關古代文論范疇體系研究的主要論文有:彭修銀的《關于中國古典美學范疇系統(tǒng)化的幾個問題》(《人文雜志》1992年第4期),黨圣元的《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方法論管見》(《文藝研究》1996年第2期)、《中國古代文論的范疇和體系》(《文學評論》1997年第1期)和《傳統(tǒng)文論范疇體系之現代闡釋及其方法論問題》(《文藝研究》1998年第3期),蒲震元的《從范疇研究到體系研究》(《文藝研究》1997年第2期),姜開成的《論“意象”可以成為文藝學的核心范疇》(《浙江學刊》1997年第4期),薛富興的《關于中國古典美學范疇體系》(《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4期),李凱的《古代文論范疇研究方法論再探》(《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3期),牛月明的《中國文論話語的元范疇臆探》(《文史哲》2001年第3期)等。研究專著有陳良運的《中國詩學體系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詹福瑞的《中古文學理論范疇》(河北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蔡鐘翔主編的《中國古典美學范疇叢書》(先后由百花文藝出版社和百花洲文藝出版社出版,現已出版10余種),汪涌豪的《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論》(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等。
[ii]列寧:《列寧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頁。
[iii]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iv]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頁。
[v]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頁。
[vi]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vii]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viii]汪涌豪:《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70頁。
[ix]羅宗強:《二十世紀古代文學理論研究之回顧》,見《20世紀中國學術文存·古代文學理論研究》(羅宗強編,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此文為該書序言。
[x]參考《工具論·范疇篇》,秦典華譯,《亞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頁。引用時略有改動。
[xi]鄧曉芒在譯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時,把德語中的pradikamente一詞譯為“云謂關系”,表明譯者注意到了該詞源自的古希臘語καηγοιαs的原初用義。見《純粹理性批判》,康德著,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頁。
[xii]從《范疇篇》的具體表述也可明確看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范疇”的直接具體所指乃是各類“范疇”中的具體的詞。如稱:“‘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這樣的字眼。這些詞都屬于關系范疇。”(《工具論·范疇篇》,秦典華譯,《亞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這句話清楚地表明,亞理士多德是把“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這些具體的詞稱為“關系范疇”的。依此類推,被稱為“實體范疇”、“數量范疇”等各種“范疇”的也應該是包涵其中的具體的詞。統(tǒng)言之,這些具體的詞即一個個“范疇”。
[xiii]揚雄語見《淵鑒類函·文章》引揚雄《法言》逸文。原文為“圣人之文,其隩也有五,曰元,曰妙,曰包,曰要,曰文。”又言:“幽深之謂元,理微謂之妙,數博謂之包,辭約謂之要,章成謂之文!碧祈樦Z見明萬士和《二妙集序》引。以上材料均見《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篇》,汪涌豪著,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
[xiv]薛富興:《關于中國古代美學范疇體系》,《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2期。
[xv]薛富興:《關于中國古代美學范疇體系》,《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2期。
[xvi]張岱年:《中國古代哲學概念范疇要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頁。
[xvii]張岱年:《中國古代哲學概念范疇要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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