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tǒng)法律思想看中國的人權意識
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到底有沒有人權思想,這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文明從本質(zhì)上說是一種壓迫文明,在這段漫長的歷史中,等級觀念無處不在,特權思想仍然是國人心中無法抹去的陰影,至今屢見不鮮;神權、君權、族權、夫權的幽魂飄蕩在華夏大地的每一個角落,至今仍束縛著某些國人的一舉一動。但當我們帶著客觀的眼光再次審視這段漫漫長路時,我們驚喜的發(fā)現(xiàn),四處閃耀著的人權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人權這個概念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之中是沒有的,它是17世紀西方資產(chǎn)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制度的產(chǎn)物20世紀初,它伴著西方列強的鐵蹄姍姍來遲,是西方的“泊來品”。
什么是人權思想呢?《國際人權法》認為,“人,作為人享有或者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為人權。這個釋義是等同與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權的,即“HUMAN RIGHT”。我以為,如果我們簡單的把人權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討論中國傳統(tǒng)文化是否存在人權思想這一問題便無從談起。
人權就是每個人所具有的或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一個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談及其他;其次是人應該享有的其他基本權利。這是我國普遍贊同的觀點。從人權理論上看,人權思想應該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人權意識,這是人權思想得以成長的陽光和水;第二個層次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即把人權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并予以保障。人權意識是人權思想的雛形,它指的是一種文化氛圍,一種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蘊。下面我們就從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思想來討論一下中國的人權意識。
提到中國的傳統(tǒng)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幾乎是整個封建社會立法的指導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復禮謂之仁”,禮即周禮,而周禮的核心是一種“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棄惡,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視為最重要的品行,這就為孔子的儒家學說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饒土。仁說的核心是“愛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樣尊重別人的父母,像愛護自己的孩子一樣愛護別人的孩子,這是一種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孟子同時強調(diào)了“民本”的思想,“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實際上是體現(xiàn)了一種人權思想的。儒家文化不僅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內(nèi)在價值。到漢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文化升華為一種集道、法、儒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襲道家思想的精髓,講究“天人合一”,“天人感應”,其基本觀念就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仁的德行出發(fā),人不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至無生命的存在物都必須加以尊重,這種以義務的形式表現(xiàn)人權思想的文化可以說是一種更深層次的生態(tài)文化。這種文化內(nèi)涵的外延是一種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種偉大的情感,對人施與同情心是對人的尊重,對物施與同情心,把同情心延伸到人以外的生命體,一如孟子對動物“見其生而不愿聞其死,聞其聲而不忍食其肉”,則比西方的“HUMAN RIGHT”走得更深了一步!疤烊烁袘钡乃枷朐诜缮弦灿兴w現(xiàn)。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論述了春夏生養(yǎng),秋冬肅殺的天道思想,認為死刑的審判須在秋后,決獄斷案必須在冬季,這就是后來一直在封建社會得意沿用的“秋冬行刑”。
而對生命的尊重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體現(xiàn),則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自漢初起,漢文帝和漢景帝相繼進行了刑制改革,廢除肉刑,減輕了刑罰的殘忍程度,由此為發(fā)端,至隋唐時期,肉刑基本廢除,而早在漢朝,以“仁政”精神為指導,人權意識得到更深刻的體現(xiàn),進一步確立了刑罰的年齡上限和下限,乃至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法定近親屬之間不能相互告發(fā)對方的犯罪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至其中矣”,這種思想雖然在而今的法律思想看來不足取,但也不失為人道,體現(xiàn)了一種樸素的人權思想。值得一提的是,自漢始,創(chuàng)制了疑獄獻決和錄囚制度,于后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完善了死刑復奏制度,乃至隋唐時期發(fā)展成為死刑三復奏和五復奏制度,這個發(fā)展的過程無疑是對人的生命權逐步認識和尊重的過程。
人權是相對于神權而言的。西方文化起源于宗教,也正因為如此,西方歷史上出現(xiàn)過一個宗教長期統(tǒng)治的漫長的中世紀,而在中國古代,沒有出現(xiàn)過一個宗教長期統(tǒng)治的歷史階段。西方如來我們可以膜拜,神化的孔圣人我們以為根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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